摘要: 作为一种广泛采取的增信措施,债务加入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首次得到明确规定,但债务加入和保证都具有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功能,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并且缺乏统一的区分认定标准,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分歧。因此,在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时,首先需要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则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履行顺位、是否存在不承担责任的期待等因素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如果解释仍不明确,则应按照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进行处理。
[V1] | 2024-10-31 14:13:24 | PSSXiv:202411.00056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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