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性。修正案前,该罪仅保护国有企业财产,与宪法和民法典平等保护所有制形式的理念不符。 文章探讨了背信犯罪的本质和特征,分析了“违背信任说”和“滥用权限说”的优缺点,认为背信罪应限定在滥用或超越委托管理权限、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形。 文章指出,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应优先通过民事、商业或行政法律追责,刑法应谨慎介入。但《刑法修正案(十二)》和新《公司法》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纳入规制范围,旨在通过法秩序统一的原理,解决此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竞业禁止行为法律规制上的不平等,以及民刑衔接不畅的问题。文章详细分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入罪条件,包括主体要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要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同类营业)和程度要件(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对每个要件进行了深入解读,以期规范司法适用,避免将轻微背信行为过度刑罚化。最终结论认为,该修正案体现了刑法规范的精细化和严密性,但需谨慎适用,防止该罪成为“口袋罪”。
[V1] | 2024-11-20 13:23:58 | PSSXiv:202411.01626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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