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监察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呈现出监察职能部分私营化的问题。随着人工智能及其提供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纪检监察工作中,技术责任主体模糊不清、难以确认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为了解决人工智能提供者能否纳入国家监察法律责任体系的问题,以及如何判定人工智能提供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系统分析了数字监察中人工智能提供者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地位,为进一步确认责任主体,围绕算法技术、数据安全、应用实效等不同致害原因,深入探讨了算法偏见、数据安全、系统应用缺陷等风险场景下的责任认定机制,提出分层次差异化追责路径。研究表明,对于因技术赋能导致的国家监察职能私营化场景,亟需构建公私法协同规制的法律框架,明确提供者在政府采购合同关系、技术监管关系、公共管理关系、产品服务关系中的法律角色,确立过错推定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以实现对技术责任主体的追责与技术治理的法治化。
| [V3] | 2026-05-11 17:16:42 | PSSXiv:202508.04071V3 | 下载全文 |
| [V2] | 2025-11-17 17:28:17 | PSSXiv:202508.04071v2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 [V1] | 2025-08-28 14:41:31 | PSSXiv:202508.04071v1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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