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力是宪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对权力的不同认识造就了不同的宪法。中国共产党将权力的本质理解为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并将这种权力观写入了“五四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要通过革命夺回权力,通过选举将权力交给人民代表大会。出于革命和建设的需要,权力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集中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元化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对分散最高国家权力的“三权鼎立”和“两院制”。在权力的分配上,“五四宪法”坚持国家权力的统一性,但允许对法律权力进行类型化和职权分工。不过,由于缺乏对权力失范的防范意识,“五四宪法”没有很好地解决权力制约监督的问题。加上革命法制理念的冲击以及未能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五四宪法”未能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对权力的理解、表达、组织和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为现行宪法所继承和发展,而它在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问题最终在现行宪法中逐步得到解决。
| [V1] | 2025-09-09 16:11:25 | PSSXiv:202509.0148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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