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技术迅猛发展是时代进步的标志,数字财产继而不断涌现,而数字遗产继承权与平台数据控制权的冲突,已经成为当前函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从根本上讲数字遗产是自然人去世前的合法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对自然人“遗产”的规定,继承数字遗产受法律保护,而数字财产又受平台控制,继承人若继承数字遗产就必须征得平台同意,反之平台可将所控制的自然人数字遗产收归平台所有。而数字遗产的价值厘定目前还处在科技公序良俗概念化阶段,数字遗产继承权与平台数据控制权却陷入了模糊的价值判断期,两者权利归属所引发的冲突也较为明显。受所得利益驱使,继承人数字财产继承权与平台数据控制权,两者极易引发受偿利益纠纷,而平台数据控制权也仅是平台所履行的特殊“财产”管理义务,平台并不具备数字遗产处置权。所以,解决该类问题价值冲突时,更应以两者实属权利和应尽义务为根本,立足所有权归属,根据数字遗产性质规范数字遗产继承权限,确立平台数据控制权限和义务,健全冲突协调机制已显得尤为必要。
| [V1] | 2025-11-04 11:58:38 | PSSXiv:202511.0048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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