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制文化深刻影响着当代艺术,并催生了以复制为根本特征的挪用艺术。然而在实践中,挪用艺术频繁遭遇法律困境,尽管“合理使用”原则与“转换性”原则为挪用艺术的正当性提供了法理支撑,但由于其概念界定的不确定性,对挪用艺术的司法判决仍存在显著漏洞。对此,新生代学者达伦· 希克基于艺术本体论的理论框架建构出“创作作品”的本体论模型,旨在重新界定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及其所强调的“转换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界与艺术界亟须发展跨学科的概念系,携手共建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从而为挪用艺术的创作自由提供更加坚实的法理支持,最终实现艺术创新与制度约束之间的动态平衡。
| [V1] | 2026-06-25 12:30:45 | PSSXiv:202606.0401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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