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31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从法教义学及人格权本身的角度理解,法条中的“声音”应指声音权益,而非声音权。声音与肖像同具备标表型人格权特征,与肖像一样具备基于人本身而产生的唯一可识别性特征,参照肖像权保护具备正当性。声音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前提是为可识别性,在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的同时也应注意声音的特殊保护方式。具体参照规则为:声音的制作、使用和公开参照肖像权保护;行为人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声音;行为人不得混淆模仿他人声音;声音参照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声音参照肖像权的许可使用规则及声音参照保护的二次参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