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分类: 历史学 >> 中国近现代史 提交时间: 2024-12-02
摘要:《法律评论》周刊是近代中国办刊时间最长的法学期刊。该刊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中华法系历史叙事由进化论向民族论转型的关键时期。载荷法律转型时代的需求,《法律评论》以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为鹄的,聚焦近代中国司法改革,努力调和外来学理与本土实践的扞格。面对近代中国法学知识生产自主逻辑缺失的窘境,《法律评论》以关注近代中国司法改革为线索,通过民族论语境下对西方法学的袪魅、救亡语境下对法治现代化目标的确认、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尝试等媒介手段,引领了民国时期法学期刊法学知识生产的主体自觉。尽管以《法律评论》为代表的近代中国法学期刊法学知识生产的主体自觉还处于萌芽阶段,但其所发挥的知识建构价值、实践指导价值、理论创新价值等媒介功用,对当前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和新时代中国法学期刊以中国理论讲好中国故事仍具有很强的历史借鉴意义。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1-30
摘要:将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间均平分配,以求全社会上下同心同德,令国家臻于至治的“治求均平”,是中国法律文明中的宝贵经验和优秀传统。“均平”思想在中国历史中源远流长,肇端于传说的圣王时代,确立于殷周时代,为秦、汉、唐各朝相沿损益,形成以“计口授田”为主要实现途径的“均平之治”传统。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均平之治”的局面反复因社会经济发展和官贵豪强势力的膨胀而走向破坏,从而致使下层群众与统治阶级离心离德,出现王朝衰落的“德衰”局面,最终导致王朝覆亡。中唐“两税法”改革以后,中国的统治者不再追求“均田”而改以“均税”之法求“均平”,虽有一定效果,但罕能达到前代“均平之治”的水平。宋、元、明、清各朝,皆承此弊而未能解决“均平”问题,导致这些王朝的内部矛盾始终比较尖锐,长期处于统治危机之中。这种危机根植于社会贫富分化导致的严重社会对立,直至1947年土地改革之后才得以比较彻底的解决。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重建和绍续了周、汉、唐时代的“计口授田”传统,为如何实现社会财富的均平分配、在现代社会实现“均平之治”,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30
摘要:人民司法传统中以“群众路线”“简便利民”为原则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可视作中华法系“不烦百姓”“听讼棠下”的“甘棠”司法传统的现代发扬。这两个法律传统在法律史上的一致性,体现了中华法律文明固有“路径依赖”与文化传承。目前国内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培养的学生,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革命先贤确立的深入群众、便利人民的司法传统,反而对“坐堂审案”的审判模式最为熟悉、视为当然,浑未意识和体验到“听讼棠下”的中国优秀法律传统,更难切实体验“马锡五审判方式”确立的人民司法传统。在未来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改革中,应建立更为丰富的模拟场域,深入群众社区,结合法律服务,更好完成传承中华优秀法律传统和人民司法传统的教学任务。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1-29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北洋政府时期民法的体系化,集中体现在围绕《大清民律草案》所开展的民法典编纂过程当中。北洋政府时期尽管在事实上确立了“法律—习惯—条理”的民事法源适用次序,但由于缺少体系化的成文法,结果仍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源范围不明、法官主观性过大、缺乏民法上位价值的统一指导等问题。为此,在北洋时期,北洋政府和与其对峙的南方政权曾数次依托《大清民律草案》进行民法体系化,其方式包括暂行适用《大清民律草案》、意图使该草案成为生效法律,以及借助该草案体例进行民事判例汇编等。《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典》的编纂计划均萌生于此过程中,这两部法律文件亦促进了民法体系化。利用民法典的编纂以实现民法体系化,反映了法典中心主义,其对当代中国民法体系建设仍有影响。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1-28 合作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民国时期,历经司法继受和立法继受两个阶段,外来的永佃权制度开始在江苏地区生成。在此过程中,继受而来的永佃权规则与江苏地区固有的一田两主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其在理念上的冲突表现为,永佃权所属的罗马法所有权-他物权的概念体系与一田两主制度所蕴含的“双层所有权”理念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这一事件并非孤例,在我国法律移植的母国--德国和日本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这些史实对当代农村承包经营权性质的重新定位具有重要启示。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理解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而应按照分割所有权的理念将两者间的关系理解为用益所有权与处分所有权的关系。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1-21
摘要:民国三次刑事诉讼法典编纂均编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体例各不相同。北洋政府1921年《刑事诉讼条例》承继清末民初立法成果,以日本、法国体例为参考,改“私诉”称“附带民事诉讼”,仅在总则编入8条原则性条款,具体程序由1914年《私诉暂行规则》单行立法。随着日本20世纪20年代刑事立法理论的德国转向,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刑事诉讼法》采日本、德国体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成编置于末尾,沿用1921年《刑事诉讼条例》的8条原则性条款,未编入具体程序。基于“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宽松化国家追诉主义的刑事诉讼立法原则对效率价值追求,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刑事诉讼法》以诉权条款为基础,以既判力规则为核心,融大陆法系两种附带民事诉讼的编纂体例、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意识形态、民国司法实践经验于一体,原则性条款在前,依据三审审级阶段续接具体程序条款,在1928年旧案基础上增加程序条款至26条,最终形成第一审“先刑后民”、上诉审“以民为主”的本土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典化编纂体例。
分类: 哲学 >> 中国哲学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1-06 合作期刊: 《管子学刊》
摘要:知性是荀子礼法思想的基石。 荀子扬弃孟子“尽心、知性、知天”的心性论主张,将性解构为情性与知性两层,进而提出了人作为知性主体,万物作为认知客体的认知模式,基于此提出独具一格的法治思想。 圣王将知性发挥极致以制定法则,常人则通过知性理解礼法的客观实在性和有效性以理解并遵守规范。 这是沃格林所谓由紧凑型宇宙论到生存论分化中的理智性神显论证,荀子及其圣王通过开发知性来回应神性显现。 为捍卫已然分化了的生存实在,设定以知止成善作为认知目标和限度,保持礼法在固守与开放之间的均衡,主张既要固守礼法刑名,也要适时造作法制新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知性以适用法律。 荀子提出的认识论对其礼法思想塑造有重要意义,是型构中国传统法治的重要节点。
分类: 哲学 >> 中国哲学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1-06 合作期刊: 《管子学刊》
摘要:与三晋法家相比,齐法家比较开明和温和,原因主要在于齐文化对近邻邹鲁之地儒家文化的接受,这也是作为法家主流的三晋法家在齐地难以施行的主要原因。 但三晋法家在齐地也有一定的影响力,《管子》中法家篇章呈现出来的复杂情况就是证明。 根据三晋法家影响的不同程度,可以把《管子》齐法家篇章分为三种不同类型。 齐法家思想是齐鲁地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 齐法家深受儒家的影响,这不仅是因为地缘因素,也是因为齐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容易吸纳儒家思想。 从思想发展的角度来看,齐法家并不排斥儒家。 也许法治的真谛并不是惩罚和畏惧,而是正义和宽容,这是齐法家带给我们的启示。 法家对“法”的论述及实践,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子产铸刑鼎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是法家的法理论有着过度推崇、维护权力及对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估计不足的缺陷,造成秦的暴政,使秦帝国不足十六年而亡。 法家的“法治”虽然在某些形式上与现代法治相似,但在本质上却背道而驰。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1-05 合作期刊: 《东南学术》
摘要:瞿秋白同志是党内较早进行法学研究与投身法制实践的重要领导人,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作出了开创性功绩。他一方面从社会本位、社科方法与以政统法诸角度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另一方面注重辨析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学说,有破有立地建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他对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移植英美法律制度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并积极推进苏式法制的中国化,制订中央苏区法律法规,为革命事业的法制化与正规化贡献良多。他致力于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原创性型塑,对中国现代早期法学的知识与话语体系的自主性建构做了许多杰出工作,为今天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了有益经验。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31
摘要:作为社会财富公正分配的基础,以“计口授田”的方式在人民中均平分配田宅,是实现“治世”的基础,这是中国古代治国的一项基本经验。近代中国革命中,土地问题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中心议题。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但未能真正实施。中国共产党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的实践和中国本土文化中根深脉远的“均平”传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不同革命阶段的任务需要而持续推进土地改革。历史地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既是对周、汉、唐时代“均平”土地传统的现代绍续,也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中国应用,由此更进一步终结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真正实现了中国传统的“均平”理想和“均平之治”的历史目标,以此获得人民的广泛支持,成为中国革命胜利的重要基础。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8
摘要:本文通过“行”字的音韵,并与日语、韩语音韵相互印证,和通过现代汉语下“行”读作[háng]与[xíng]的适用情况及分类,与“单行法”本身的释义进行分析,以及甲骨文的字形及其释义进行论证,“单行法”的“行”应读为[háng]而非[xíng]。“单行法”是作为法律领域专业用语,对“单行法”的“行”进行字音的校正有助于正本溯源,回归“法言法语”。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6
摘要:本研究旨在通过夏代的经济法分配思想作为切入点,并溯及其法源,指出最初是以“应报理论”为内核来作为经济资源的分配思想,当时的祭祀活动也与经济资源的分配有着紧密的联系,关乎于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的生活,通过本研究可以发现经济法当中的分配权在夏代已经开始萌芽,也是中国经济法律思想的初始发展阶段。本研究亦指出中国经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为经济法理论提供历史基础,并促成了中国经济法律自主体系的建成,同时指出中国经济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6
摘要:清代漕运体制可以看作是一个“以漕为先”的水权分配机制。作为水权分配的关节,运河闸坝的修建以及运营面临着带有区域性的官民水权矛盾。在水源较为紧张的地区,政府以解决灌运矛盾为导向,在“悉听民便”的政治话语框架之内进行官民关系的协调,而在水源较为丰沛的地区,朝廷对运河闸坝的收费行为进行干预,以货币利益为导向实现区域内部的社会动员。这两种导向机制实质上是带有经济成本以及社会成本解决为目的的行政互动。闸坝修建以及运营模式区域之间略有区别,这体现出了清廷在理漕方面的功能性布局,说明了清代运河制度文化的特质,对当代的运河文化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建设提供了历史镜鉴。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4
摘要:谢觉哉,作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界的重要人物,不仅在法学教育和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有着显著的成就,而且他的法理学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首先回顾了谢觉哉的生平和时代背景,分析了其法律思想思想的形成与发展。通过具体案例,如他在法律教育改革、立法工作以及推动社会公正方面的实践,探讨了法理学与社会实践的交汇点的同时,进一步评估了他的法理学思想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现实意义和价值,特别是在法律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中的体现。研究结果表明,谢觉哉的法理学思想不仅为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对于理解和推进当前的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4
摘要:清代捐纳是朝廷的钱袋子、士绅晋升的新梯子,纳监是庶民阶层援例取得出身的重要方式,是社会流动的重要工具,并且在相当程度上支持着科举。清末农家账簿《生财大道》记载了苏怀墀捐纳监生的全过程,举凡纳监银两的凑足方法、支付形式、输送过程、送照宴请、报礼衣冠置办、出结款式、捷报张贴等过程涉及的款项都有详细记载,为我们分析乡村中的个人生计和融资方式提供了十分珍贵的纳监个案。同时,苏氏家族重视科举,热衷功名,有纳监的传统,也为苏怀墀成功捐纳提供了思想基础及经济环境。纳监花费了苏怀墀从34岁到53岁近二十年的财富积累,因此,正途科举吸引着文人士子们“聪明的脑袋”,捐纳进升看紧了老百姓的钱袋子,二者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消弥着影响社会治理的不稳定因素。
分类: 历史学 >> 中国古代史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4
摘要:宋初地方官制一体沿袭唐末五代,故既有盛唐之旧制,又有藩镇割据对地方人事侵越之遗风。元丰改革后,宋中央行政官制大体回归三省六部体例,而于州县官制则尚未顾及,“独选人官称未正”,仍实行幕职、诸曹双系统官制。宋徽宗时为改变地方官制中名实混淆、升迁过速之乱状,分别于崇宁、政和年间两次改革州县选人官制,以使事体归一,扩助吏员,一度建立起单系统地方属官制度,其分司制衡的精神也在减弱。北宋灭亡,南宋复旧,此次改革存在20余年后终归夭折,但分司原则又得以延续。徽宗时期州县分曹置案改革是宋代回归盛唐地方行政典制的唯一努力,第一次在政治制度方面实现了地方与中央政务六事的对口衔接,是明清地方政务分为六事的制度渊薮。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3
摘要:摘要:北魏时期的法制变革具有独特的样本价值,蕴涵着民族融合时代背景下中华民族法律共同体形成的历史实践进程与思想文化线索。鲜卑族及拓跋氏信守黄帝后裔的身份认同和华夏文化认同,为法制变革融合提供了先决条件。“宽严转替”是北魏法制的基本印象,也是法制变革的基本表现形式。君主与官吏的互相博弈,使得君主治道所彰显的秩序理想在官吏具体施法策略作用下遭遇挑战、形成冲突,此种冲突演化亦是新一轮法制变革的推动因素。北魏平城时期的法制变革实践彰显了理念上的“仁政取向”、主体上的“贤人治理取向”、内容上的“严惩谋逆贪腐、节制豪强取向”等思想主旨,奠定了传统法律的民族融合传统,推动了中华民族法律共同体形成的历史进程,开创了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的新格局,对于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亦有重要启示。
分类: 历史学 >> 中国专门史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3
摘要:清道光年间伊里布任云贵总督,其在任期间颇重刑名,曾编著《学案初模》《学案续编》指导治下滇黔地区案件审办。《学案初模》《学案续编》二书以实用且易于地方府厅州县实践仿摹为要旨,辑录了四十例滇省当时常见的各类型成案,并附有伊里布注解案件审办要点的批语。梳理《学案初模》《学案续编》的编著要旨、辑录案件特征、批注详情,展现出伊里布所倡导的简明执要的地方治案模式,也显示了伊里布强调实用性规范并灵活融合社会治理需要的法律思想。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3
摘要:法家管理哲学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构建核心,其内含丰富的智慧与思想,对于社会治理的思想、行为和价值观有着深远的影响。促进市域社会治理内涵式发展,加快一流治理和一流城市建设,已成为各界共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与光荣事业,而法家思想不仅根源于我国重大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更是构成了我国古代各时期政治思想的核心部分。将古代的法家智慧与当代的治理知识相融合,将会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政策优化及焕发中华法律文明时代活力的话语建构与路径选择。本文以知识与智慧的有机融合为导向,深入剖析解读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发展策略,为助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思路与参考。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0-22
摘要:明清时期,贵州虽已正式成为省级建置,但囿于中央政权对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有限性,加之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特殊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土流并治,侧重在贵州民族地区实施民间自治。不同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聚居地通过清水江文书实施契约自治,黔西南布依族聚居地主要通过将乡规民约勒石成碑,围绕刑事犯罪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秩序维系、市场经营规范、宗教事务管控等领域开展规约自治。一方面,清前中期,主要依靠布依族传统自治习俗,自发聚众协商,共同制施石碑式乡规民约,并逐步形成自治体系。另一方面,清中后期,伴随中央政权在黔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构建完善,逐步出现官方治理与民间治理并行共治的局面,且凸显出国家治理实践日趋民间化的规律,其集中聚焦在将官府晓谕逐步碑刻化、立寨化、民间化。清代黔西南布依族聚居地乡规民约的治理实践规律体现为治理轨道从民间自治走向官民共治,治理范围从常规对象拓到新兴对象,治理方法从道德教化侧重衍生条款规制为主,治理特点从点线特征呈现面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