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9-05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关于建构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颁布之后,不少观点主张将权利客体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分别赋予不同类型的数据产权,形成数据确权的复杂化路径。但实际上,区分确权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是最优的确权路径。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通常具有一般化的特征,表现为客体的抽象性、消极权能的显著性和积极权能的总括性。财产权之所以是一般化的,是由其调整权利人和不特定第三人法律关系的功能决定的。数据产权同样应该是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因而数据确权应当采取一般化路径。数据产权的客体应该只是数据,不应该区分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数据的物理边界由数据在虚拟层面上的可访问性决定;以数据的可访问性为标准,可以区分建构公开数据产权和非公开数据产权。在数据确权一般化路径的基础上,还应当引入治理策略,一是对法定在先权益进行分离保护,二是明确规定法定访问权和使用权,从而更加精确地调整数据之上承载的多元利益。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9-03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地位和功能。“五四宪法”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 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发展,实现了从“立国安邦”向“治国安邦”的拓展。“五四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体现在文本及其实践上。“八二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赓续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进入新时代,我国在“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基础上丰富了“治国理政”的新内涵,形成了新时代通过宪法 “治国理政”的新理念。“五四宪法”联结了“立国安邦”“治国安邦”“治国理政”宪法理念,其基本精神已经融入到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涵养着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8-23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8-23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8-22
摘要:法学博士教育作为我国法学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在过去四十余年间经历了从初创到成熟的发展历程。通过对CLSCI来源期刊上法学博士生发文情况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法学博士生发表CLSCI来源期刊难度极大,近两年CLSCI来源期刊上的法学博士生发文量持续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且期刊更倾向于发表独立署名的文章。如今影响法学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主要问题突出体现为高校对博士生非学位论文发表的高要求与核心期刊现实发表难度之间的龃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现象。为实现法学博士生的高质量培养,今后应及时更新CLSCI来源期刊目录;调整论文发表要求,提升博士培养质量;增强网络在线出版,优化期刊审稿流程;通过高校与期刊的融合发展,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培养真正经世致用的法律人才。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8-16 合作期刊: 《红旗文稿》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立法在法治建设以及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8-14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在领域内容上,主要由政治方向论、目标任务论、价值依归论、文化机理论、路径模式论等五个子理论构成;在原理结构上,深入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层面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系统揭示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价值属性、功能属性和规律属性;在实践逻辑上,遵循司法体制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确定以及两点之间运动轨迹的设定,科学部署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书,系统规划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和方法;在理论功能上,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向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指南和根本遵循。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 提交时间: 2024-08-12 合作期刊: 《学习与实践》
摘要:党的二十大首次对“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出专门部署,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自我革命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在推进自我革命过程中,通过整合包容党内法规制度、国家法律、党的纪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规范形式和内容,构建起由党章及其下设的党的领导制度规范、党和国家组织制度规范、党的自身建设制度规范、党和国家监督保障制度规范四大板块组成的制度规范体系。“包容性法治”框架下的自我革命实现了不同治理规范、治理主体、治理内容的包容,确立起全面整合、多元协同的法治秩序。这可从提升自我革命的制度协同性、体系融贯性、系统调适性等方面持续努力。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8-12
摘要:纪检监察理论学科植根于全面从严治党和权力监督制约以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丰富实践。其逻辑体系在总体架构上体现为:纪检监察的理论之基--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权力监督理论、习近平党的建设重要思想、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纪检监察的理论之要--全面从严治党之基本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之监察要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本理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基本理论。纪检监察的理论之源-中国古代传统优秀文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监察制度、域外各国及地区监察制度、现代纪检监察制度。纪检监察的理论之本--精准把握纪检监察法律法规、高质效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面推动巡视巡察走深走实、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腐败治理、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腐败治理。在这一总体架构内,确定各构成要素的基本内容,并按照内在逻辑铺陈展开,形成中国特色纪检监察理论体系。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8-12
摘要:监察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具有“一体两面”的基本特征,既是纪检监察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学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学科的核心范畴为: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研究方式和研究方法;其学科价值范畴为:支撑构建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指导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推动纪检监察与法学学科融创发展,培养纪检监察法治专业人才;其学科体系范畴为:监察法学之下的监察法理学、监察法史学、比较监察法学、专门监察法学等四个子学科。其学科教材的编撰,应当秉持以监察法的基本原理为基础、以监察法组织制度、监察法程序制度、监察法履职规范、监察法实施保障为主干的系统逻辑来架构。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社会学 >> 社会学 分类: 哲学 >> 外国哲学 提交时间: 2024-08-12
摘要:闲暇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关乎个体身心恢复、个人发展、社会参与和文化享受而具有了权利属性。闲暇权具有个体性、平等性、不可转让性和可救济性,其理论内核涵盖了自主性、恢复性、发展性、社会性和权利与责任的统一等多个维度。以“历时性”为视角,闲暇权的历史演进大致经历了萌芽、觉醒与确认三个阶段。自然法哲学视角下的个体尊重、道德实践与全面发展思想赋予了闲暇权正当性;劳动权、休息权与闲暇权的逻辑关联性赋予其现实基础;社会福祉理论对闲暇权进行价值阐释;现代法治理念对闲暇权进行了制度性确认。未来,随着工作模式的变化和科技的发展,法律将不断适应新挑战,继续完善对闲暇权的保护,确保其在数字化时代下的有效实现。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8-08
摘要:《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充满各种曲折、争议,作为组织者的彭真,一方面要从整体上制定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各种利益、需求以及不同观点。在立法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扬民主、与中央保持一致、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是几个重要的立法经验。这些立法经验对今天的立法工作仍有重要现实意义。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31
摘要:在科研经费立法中总结既有规则的不足,是运用促进型立法解决科研经费法治化的基础。制定一部《科研经费管理法》,是我国科技进步、从科技大国走向科技强国的需要,是科研人员切身利益保护的需要,也是衔接相关规则的需要。科学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法》,需要解决好五个问题,即立法理念、科研经费管理范畴、科研经费归属、科研合同性质以及科研经费法律责任等。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29 合作期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情理兼有事实性与规范性。在传统司法中情理具有法源意义,在现代司法中情理不具有裁判依据效 力。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环节,法官的情理考量皆可作为裁判理由以建构裁判规范。诉诸情理是实现裁判可接 受性的必要途径,积极修辞是情理表达尤其是激发情感认同的特殊修辞策略。裁判文书修辞诉诸美好持久的感情 比诉诸短暂丑陋的感情更为可取。情理表达的修辞策略需与特定案件的性质、修辞目的相适应,情理考量的结果 应与现行法实现规范融贯。在裁判规范的建构与表达过程中,情理在不同层次上实现了规范性转化,推进了“合情 合理”裁判的产生。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29 合作期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以价值评价的正当化为核心任务的法教义学,在法律解释问题上已经走出了客观主义的理论陷阱。 在结果导向的立场下,法律解释的过程不再是探究真实立法意图或客观文本含义的过程,而是根据法律功能来寻 求妥当解释方案的过程。基于弱后果主义的理论立场,后果考量限定于法意模糊、规范冲突等实践场景中,并受到 目的论思维的严格约束。为了防范后果考量可能带来的越法裁判风险,应立足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明确结果导 向法律解释的操作规则。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29 合作期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法律、法治不是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拟制性的存在。在法律拟制与实施的过程中,体系性要求是法治 思维的指引,其与体系化结合,可表征法治实现的逻辑性。体系化是指法律构成以及实施的一致性,既包括对构成 法律的概念、规范、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思索,也蕴含对法律实施的体系化要求。作为法治思维原则的体系性,是 指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诸环节都要展现体系性的要求。体系性是塑造法学原理的指导思想,是构建法律体系以及法 律实施的原则,是建构法律方法论系统的原则。关注法律的体系性,是对逻辑思维规则的重视。法治所需的形式 合法性,主要来自法律的内在体系。而法治的实质合法性,则来自外部体系。体系性要求所衍生的体系化,是塑造 法治思维的方法。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26
摘要:中国的实证法学研究开展已逾30年,相关的算法、模型和方法论层出不穷,因而造成概念上的重叠和冲突,出于精准表述的目的,应当回归方法本质进行定义。从方法论历史沿革来讲,实证法学的第一次革命包括传统的计量方法和实验方法,该阶段通过小样本的手工挖掘,探索现象与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证法学的第二次革命则为机器学习,该阶段的实证法学通过全样本数据,使用机器自动识别并得出预测结果,该阶段在研究命题、研究时效、研究条件、研究主体、研究养料、研究中心、研究语言、研究观念、研究导向九个方面与第一阶段有区别。此外,基于认知科学产生的认知法学,很可能成为实证法学发展的第三次革命,因其突破前两阶段只研究现象本身的弊病,转而研究产生决策失误的生理性原因,力求在认知层面实现实践经验的发现与探索。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26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作为数字中国总体战略的一部分, 数字法院建设以“ 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命题, 秉持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和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 构成司法领域的重塑性变革。数字法院建设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 司法为民理念与科技创新精神在数字中国战略实施中的有机结合。不同于传统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 数字法院建设是法院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的方法路径, 其依托大数据手段建立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的数字场景模型, 对内实现不间断的质量评查和风险预警, 对外升级诉讼服务、参与社会治理, 推动实现了法院工作理念、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治理方式的再造。数字法院建设主要从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五个方面展开, 遵循“数据解构—模型构建—嵌入运行”的开发路径, 自下而上地形成场景驱动的业务应用体系。无论数字法院建设到何种阶段, 都必须遵循三项原则:坚持法官主体地位不变、加强司法数据的安全保障、确保模型算法可靠。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综合学科 >> 综合学科 分类: 管理科学与工程 >> 管理科学与工程 提交时间: 2024-07-25
摘要:高风险人工智能是指应用于特殊重要领域的人工智能系统,如自然人生物识别和分类、关键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教育和职业培训、司法程序等领域,因其所涉数据的特殊性、安全性和敏感性而被受关注。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治理,传统的回应型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数据安全风险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预防型治理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回应型治理模式的弊端,但预防性措施存在超限可能,有阻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嫌。基于此,高风险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治理急需摆脱“后果控制”的回应型治理模式的依赖,革新预防型治理措施的限度,以基于比例原则的“预防型治理”作为数据安全风险的应对新路。具言之,应当确立“存疑从有”的治理原则,构建“数据收集利用最小化”的治理机制,运用“契合伦理”的动态治理工具,以实现高风险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预防型治理,为人工智能的稳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分类: 综合学科 >> 综合学科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24
摘要:人工智能在科技助残领域的应用已经较为广泛,但由此引发的处理规则不透明、偏见和歧视等问题也颇受关注。在残疾人权利保护领域,为了真正解决人工智能系统的快速扩散所引发的公平问题,残疾人群体必须成为解决方案的中心,主动参与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和算法规则的解释中,并且其隐私和敏感个人信息应得到充分保护。人工智能系统的部署和使用应避免对残疾人造成偏见和歧视,国家应确保法律、政策和标准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条约义务;企业应通过对残疾人友好的系统设计实现用户的平等对待;残疾人群体主动参与,并从那些不属于人工智能“正常”版本的角度去校正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