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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规范意义

    分类: 教育学 >> 基础教育 提交时间: 2024-09-03 合作期刊: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摘要:基于民办教育立法的沿革,校外培训机构被定位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民办学校。然而,作为校外教育的一种,校外培训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是对学校教育的补充,其目的是促进人的个性化发展。将校外培训机构定位为民办学校,因未能观照校外培训的特殊性而消解了其补充作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同于民办学校。在此基础上,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既包括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关于前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校外培训机构是公司法人;关于后者,校外培训机构应被定位为《教育法》中的其他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其他教育机构身份是教育立法对其予以特别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以上法律地位的明确,其规范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应将校外培训机构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围中剥离出来,由其他立法特别规范之。其他立法在理论上可以是校外教育立法或者社会教育立法,但于我国而言,终身教育立法是更为现实的选择。二是其他立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应不同于对商事主体、民办学校的规范,前者所受之规范强度应介于后二者所受规范强度之间。至于具体规范强度的选择,则取决于校外培训教育公益性之确保与补充作用之最大限度发挥。

  • 我国《学位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理论解读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7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学位法》的制定是全面提升学位工作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在学位法治目标导向下的《学位法》,从国家学位形态与大学学位形态的平衡调适、学位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学位工作体制的三级架构、学位授予制度的优化完善、学位质量保障的制度创新、学位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的一体建设等六个方面,对我国学位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围绕学位立法的主要内容,深刻剖析制度革新背后的理论逻辑,提出新学位制度贯彻实施的具体建议,确保在法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将我国学位制度优势转换为现实治理效能。

  • 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主观程序正义框架与测度——以2015-2023 年全国调查数据为基础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6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我国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理念的根本宗旨。主观程序正义研究为探究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受, 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 在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和分析方法方面, 则提供了重要借鉴。通过2015 年至2023年全国范围内七次调查数据, 可以展示我国社会公众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基本样态, 在此基础上能够总结出我国社会公众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变迁格局。整体上说, 我国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评价趋于上升, 但不同维度之间也呈现出差异化的变迁态势。从法律职业的内外差别看, 法律职业人员与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呈现显著分化。从涉诉受访者与非涉诉受访者的不同视角看, 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呈现出相对更优、基本持平、相对更差三重关系样态。从受访者的背景看, 受访者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会随着性别、年龄层次、文化程度、地域的不同而呈现不同样态。刑事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差异化格局为基础, 在未来的改革中给予有针对性的回应。

  • 代位权债权收取功能的解释论重构——以《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为中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2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代位权最初是关于执行的制度,债权人由此收取债权,是其应有之义。尽管其后因与执行法相冲突而被重构,但仍以债权收取功能为重心,与保全制度存在区别。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源于查封效果,与收取模式无关。重构后,代位权的本旨在于消除义务人怠于状态的不利影响,无论债权收取抑或保全,均是统合于该本旨下的具体用法。允许债权人代位受领给付的目的同样在此,因而原则上无查封效果,且债权人不得直接受偿,而是负担返还义务,且只能抵销受偿。实践中,应构建嫁接执行的诉讼结构,允许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同时起诉债务人,以取得查封效果,并作为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此时无论是否抵销适状,均可就标的直接或变价受偿。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为前述结论构建合适的教义学路径,在遵循代位权本旨并兼容执行法规范的同时,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

  • 论中国平台经营者经营利益的保护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28 合作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摘要:平台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比较法上的做法看似迥异,实则并无本质差异,都注重考察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并均持谨慎认定的态度。通过考察中国平台经营者经营利益保护的实践可以发现,中国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司法政策,通过社会生活经验推断降低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证明标准,扩张了经营利益的保护范围。平台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宜作为民事利益受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保护,并应以行为的违法性来界定经营利益的保护范围。

  • 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差异化角色定位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15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如何找准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既有研究大多落入了“统一角色定位”的窠臼,要么认为人民法庭均受制于司法专业性和人案矛盾,不应兼顾基层治理工作;要么认为人民法庭都应延伸职能,在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多作用。实际上,无论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在实然层面,不同的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都存在差异:一方面,基层社会和法治需求的不断分化,导致不同地区的人民法庭需要达到的社会治理参与度存在显著差异;另一方面,在需要深度参与基层治理的人民法庭中,只有在部门社群中占据有利位置、关系、资源的人民法庭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不同情境下的人民法庭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差异化的角色定位。这种差异化的角色定位使得人民法庭在落实诉源治理工作时,会根据所处的情境调整其参与基层治理的方式和程度。诉源治理的涵义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丰富和拓展。

  • 地缘政治战略与世界帝国的兴衰——从“壮年麦金德”到“老年麦金德”

    分类: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4-10 合作期刊: 《中国政治学》

    摘要:本文分析了麦金德地缘政治战略的变化与世界帝国权势转移之间的内在关联。麦金德认为 1900 年之后的世界历史进入大陆强国 (陆权) 与海洋强国 (海权) 争夺世界统治权、建立 “单一世界帝国”的新时代。在这种帝国竞争的背景下,麦金德认为英国不能再走传统海洋帝国的 “老路”,当然也不能走帝国解体的 “邪路”,而必须与时俱进,向大陆 (尤其南非、印度) 进军,通过金融、关税等改革将大英帝国整合起来,走一条兼具大陆与海洋、依赖技术和金融手段的新型世界帝国之路。这条道路被霍布森、列宁批判为 “帝国主义”道路。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已无力单独支撑世界帝国,世界帝国权势从英国转向美国,麦金德意识到只有英美联盟才能延续其海洋世界帝国。为此,他向美国传授老牌帝国的战略教诲,即要实现统治全球的民主理想就必须考虑全球地缘政治现实。世界地缘政治的中心不在北美,而在欧亚非大陆这个 “世界岛”。美国要建立单一世界帝国,就必须通过欧洲、南非、印度、日本乃至中国这些大陆边缘地带来包围、挤压大陆 “心脏地带”。目睹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文明的摧毁,麦金德的观点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即从 “壮年麦金德”强调争夺全球统治权转向“老年麦金德”探索全球平衡与世界和平。

  • 贤能政治的未来——评贝淡宁《贤能政治: 为什么尚贤制比选举民主制更适合中国》

    分类: 哲学 >> 中国哲学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4-10 合作期刊: 《中国政治学》

    摘要:本文将首先回顾 《贤能政治》的基本观点,进而在分析中展开这两种遗产之间的相似性与紧张关系,从而为阅读 《贤能政治》提供一个历史经验的视角。

  • 庭审直播 “以公开促公正” 的限度——兼论全景敞视主义的应用边界

    分类: 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1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庭审直播常被视作全景敞视主义的一种现实应用,能以公开促公正。但也有研究者对此表示质疑。从庭审直播与某些审判不公的互动实践切入,有助于更现实地看待该问题,并对全景敞视主义的应用边界进行反思。首先,庭审直播对于提升法官的能力助益不大,无法应对因法官未能把握复杂案件而产生的能力型审判不公。其次,面对主观恶性大且多发生在庭审之外的操守型审判不公时,庭审直播不仅很难对其予以观测,而且还容易导致不公行为向监督视野外逃逸。再次,一些不法者有可能会在庭审直播现场进行“合法性表演”,以此来掩盖不法行为。最后,庭审直播可能造成的寒蝉效应,会降低庭审参与人的能动性,增大审案难度。因此,只有排除上述场景,庭审直播才能以公开促公正。这也证明了,全景敞视主义的具体应用,会因全景的有界性、虚假景观的迷惑性、被凝视者“意识-行动”的不同步性,而难以发挥原先预期的理想效果。

  • 组织法视域下的股权让与担保及其效力体系

    分类: 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1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股权让与担保交易中蕴含着合同关系与组织秩序的冲突融合,现有的规范设计和司法实践在定性与识别标准、担保权人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实现方式等问题上,均体现出契约法思维过度彰显而忽视团体组织法色彩的倾向。股权在利益结构上的复合性、权利转让外观在评价上的重要性以及合同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涉他性这三个重要因素的影响,使得股权让与担保存在极为明显的组织交易特征,需要区分内外双重法律关系来构建其效力体系。在内部关系上,应当侧重于维护组织体内部的身份秩序,在承认担保权人股东资格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来限制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另外亦需要借助强制清算义务的履行来实现商事效率与交易公平之间的妥当平衡。在外部关系上,涉及担保权人对外转让股权、名义股东承担出资瑕疵责任以及强制执行、破产程序等不同情形下的利益冲突,应当在维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基础上,透过类型化的场景区分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