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提交时间: 2024-08-02
摘要:随着移动经济的蓬勃发展,苹果应用商店在全球范围内屡遭质疑。其间关涉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它收取的交易佣金(谑称“苹果税”)是否具有正当性。佣金包含对运营成本的补偿、特定服务的对价,以及生态系统的价值回报。质疑者往往对佣金作狭隘定位,实质是试图通过缴纳少量费用享受巨大的生态系统价值。不公平高价制度的本质是反对垄断地位,属于变相的行业管制,有悖市场经济的逻辑,与平台经济尤难适配。按照公认指标,也难以认定苹果税构成不公平高价。应用商店具有倾斜定价的双边市场特征,细分群组间亦存在交叉补贴,这是商业模式使然。这种差别待遇以及法域间的佣金差异也不大可能损害竞争。公共政策对应用商店的不当干预反而会扭曲竞争。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提交时间: 2024-08-02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连接应用开发者与用户的移动应用商店成为产业链中重要的一环。苹果App Store和谷歌Play Store近年来在全球各地受到起诉、调查、处罚甚至专门立法规制,采用封闭模式的App Store首当其冲。争议的焦点是应用商店对申请上架的应用在分发渠道、支付方式、用户沟通方式方面施加的种种限制是否反竞争。舆论普遍认为这些限制具有反竞争效果。然而,法经济学分析表明,它们具有众多促进竞争的解释。质量控制对双边平台至关重要,系统安全和隐私保护对移动设备系统更具特殊意义。平台经营者拥有控制平台质量,尤其是系统安全的重要利益。移动设备系统创造了巨大的生态价值,成为开发者可资利用的重要生产要素,平台经营者对此拥有获得回报并为此采取措施防止“搭便车”的权益。移动设备厂商采用“低接入门槛+后续抽成”的两部定价法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应用商店设置的限制措施有助于实现前述正当利益,规制不当反会降低社会整体福利。正确的做法是回归反垄断法的竞争损害分析框架。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最低转售价格维持(RPM)是一类在商业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纵向限制形式,经济学分析发现它同时具有多种促进竞争效果和反竞争风险。欧盟和美国反垄断法过去对RPM采取严厉态度,这是没有根据的。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推翻先例,采合理原则分析;欧盟近些年也通过判例和指南承认了一定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及我国多数法院均对RPM采取合理原则分析的思路。然而我国行政执法机关仍然坚持对RPM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要避免合理原则分析沦为事实上的本身合法,并克服行政机关对合理原则分析的心理排斥,需要发展更加明确的结构型合理原则分析方法。本文结合国外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设计了一套适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框架的RPM结构型合理原则分析方案。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垄断协议规制条文的解释进行了各种尝试。有学者以欧盟实践为依据对这些尝试加以评判,甚至提出激烈的批评。但是欧盟模式存在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对“限制竞争”概念作非常宽松的解释,高度依赖豁免制度,发展了庞大的集体豁免条例群;并发展了各种各样的例外,如附带限制法则、客观必要法则、微量不计等。最终导致例外吞噬了原则,概念叠床架屋、相互交错、缺乏统辖。《反垄断法》虽然借鉴了欧盟条约,但在解释上应回避欧盟的做法,避免一旦形成制度惯性再难回头的局面。强生案二审判决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国内学者对该案的批评缺乏依据。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一种流行观点认为,转售价格维持(RPM)强迫某些消费者支付更高价格,并导致他们不享受服务也要支付高价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应推定RPM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益并进而推定RPM损害竞争。然而,这一观点以不切实际的理想状态作为评判RPM的基准。大多数情况下,RPM都只不过是生产商用以处理搭便车、激励不兼容等商业经营障碍的正当手段而已,禁止生产商实施RPM根本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选择自由和公平,反而会带来一系列商业问题。只有当生产商拥有实质性市场势力时,RPM才真正有可能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益,充分的品牌间竞争足以保障消费者选择自由与公平目标的实现。但RPM的实施并不以生产商拥有实质性市场势力为前提。因此,我们不能轻率地推定RPM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益。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东方法学》
摘要:司法实践中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视为兜底性的一般条款,用以处理不属于第二章所列举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法院认为应该以损害竞争秩序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一般条款的两个要件,但对于后者的判断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判断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比例原则是处理利益冲突的一个工具,广泛应用于不同法律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涉及不同利益之间冲突的市场行为,同样可以适用比例原则的分析框架进行考察,从而将抽象的判断标准客观化。按照这一分析框架,合一公司诉金山公司案中涉及的视频广告过滤行为,以及遨游浏览器推出广告快进功能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对RPM持反对意见的论者经常以消费者享有低价利益而RPM损害此利益作为论据。但低价利益的含义模糊,论者使用的比较基准通常不具有可行性或可操作性,无法据此评估消费者的低价利益是否受损。即便承认消费者享有低价利益,也不意味着RPM因为损害此利益就构成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个综合概念。消费者具有多样化的正当需求,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其综合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消费者在评价商品的价值时综合考量价格要素和非价格要素。商品涨价可能伴随需求量的增长以及生产商利润的增加。这说明消费者未必认为价格上涨和生产商利润增加损害其利益。低价利益说的本质是否定非价格利益的正当性。这种态度不利于我国促进产业和消费结构“双升级”的政策实施。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以保护自由竞争为立法目的,以竞争损害为垄断行为构成要件。因此,判断垄断行为的评判标准应该是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竞争。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各方在论证或认定RPM等纵向限制违法时,高度强调此类行为限制经销商自由。这一标准与缔约自由的民法基本制度相冲突,无法解释众多现有反垄断实践,导致反垄断法内部逻辑混乱,因此不符合良好理论的评价标准。限制经销商自由与真正的竞争损害并不存在密切对应关系,反而存在明显冲突,因此亦不能以限制经销商自由作为竞争损害的替代指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理性化要求放弃这一标准,明确转向竞争损害标准。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制度成本与规范化的反垄断法》多角度论证了合理原则的弊端。但它以偏概全地基于某种复杂的合理原则子类型批判整个合理原则系谱,从而误判其制度成本。法律中包含较为抽象的原则,经由个案考量—正当化—类型化的过程逐渐得以细化。合理原则提供了这种细化机会,有助于降低规则的制定成本,结构型合理原则是此细化过程的结果。现行反垄断法范式下经济学是不可或缺的工具,相关费用并非全都归咎于合理原则。各种经济学理论满足必要条件时均可在个案中适用,并可纳入规则体系。原告胜诉率本身不是应追求的目的,并且许多表象掩盖了真实的原告胜诉率。《反垄断法》的规范化之路在于以合理原则为基础,通过处理大量案件积累经验,并经由类型化发展结构型合理原则。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制度成本与规范化的反垄断法》以规则-标准理论为框架,多角度论证了本身违法原则的制度成本优势,进而主张"回归"本身违法原则并通过类型化使之"新生"。但该文错位地在标准与合理原则、规则与本身违法原则之间建立对应关系,而无视结构型合理原则这一更加丰富的规范类型。法律规范对企业行为具有引导功能,不当的规范会引导企业作出次优选择。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要求对于认识尚不清晰的行为采用合理原则。理论分析和美欧实践均表明,依赖行为类型化的本身违法原则"新生"之路不可行。走出分析模式争议的出路在于认清合理原则是一个由多种具体分析模式组成的系谱,加强对各种行为的经济效果研究,并在此系谱上寻找最为契合的分析模式。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促进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但是我国反垄断实务与理论界存在滥用消费者利益的倾向。他们热衷于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竞争的行为进行定性;他们对于消费者、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有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的绝对化;一些学者在论证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地位时犯下了以偏概全或者论据不当的错误,还有的学者混淆了立法目的和判断标准。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绝对化是错误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促进消费者利益,还能够并且应该追求其他价值;特别是,竞争价值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实践表明消费者利益价值并非总是高于竞争价值;它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一定条件下,它还保护经营者。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反垄断法上消费者概念及其地位,避免动辄使用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说,而应该恢复反垄断法的广泛关切,并专注于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保护。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促进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但是我国反垄断实务与理论界存在滥用消费者利益的倾向。他们热衷于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竞争的行为进行定性;他们对于消费者、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有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的绝对化;一些学者在论证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地位时犯下了以偏概全或者论据不当的错误,还有的学者混淆了立法目的和判断标准。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绝对化是错误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促进消费者利益,还能够并且应该追求其他价值;特别是,竞争价值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实践表明消费者利益价值并非总是高于竞争价值;它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一定条件下,它还保护经营者。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反垄断法上消费者概念及其地位,避免动辄使用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说,而应该恢复反垄断法的广泛关切,并专注于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保护。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推定转售价格维持(RPM)竞争损害的一项重要理论支撑是,RPM导致涨价。论者得出这一结论时使用了多种价格基准。以完全竞争价格为基准,实质是要求生产商以边际成本定价。以个别经销商收取的实际市场价格为基准,实质是禁止生产商维护正当利益。以假如不实施RPM原本会出现的价格为基准,不具有任何意义,因为此种涨价是RPM的本质所在和必然结果。以有效竞争状态下的价格为基准,要求在计算垄断涨价的过程中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福利要素具有多样性,涨价本身并不能证明福利损害;由于涨价既不是竞争损害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涨价也不能证明竞争损害。在美国公平贸易法实践提供的自然实验中,虽然观察到RPM导致涨价的表象,实质却是碎片化的实施体制导致的扭曲效应。论者论证RPM涨价时使用的相关数量或者使用数据的方式经常具有误导性。因此,RPM导致涨价不足以支持RPM推定损害竞争。同样,直接以价格效应证明其他竞争损害的做法也值得怀疑。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日进诉松下电器案对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区分进行了探讨,但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以当事人是否位于同一经济层面为区分标准,没有具体到特定交易关系;将《反垄断法》第13条调整的"横向协议"局限于"品牌间横向协议",排除了对品牌内横向协议的调整;将同时具有纵向和横向因素的协议倾向于识别为纵向协议,从而采用合理原则分析。区分两类协议有助于评估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但必须避免形式主义。横向协议并非一概本身违法,纵向协议也并非一概适用合理原则,应该做个案分析。由于《反垄断法》明确区分了两类协议,对涉案协议进行正确地识别,还具有确定管辖法条的程序法意义,必须谨慎地识别涉案协议的类型。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第13、14条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第15条豁免满足一定条件的该等协议。垄断协议定义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要件设置了经济分析进入法律分析的"端口"。但执法机关坚持认为前述两条对垄断协议采取本身违法态度,不容许其他解释。不少学者虽认为应该对某些垄断协议采用合理原则,但以豁免条款项下的平衡否定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进行平衡分析,关闭对接经济分析的"端口",导致《反垄断法》出现众多"解释困境"。采用双层平衡模式可使这些难题迎刃而解:允许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考察竞争效果间的平衡,视情况采用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把豁免的性质界定为公共政策抗辩,在豁免阶段以比例原则考察竞争与其他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相关市场界定旨在帮助评估受诉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必须保证界定的市场与受诉行为"相关"才能实现这一目的。由于每个经营者都在多个环节从事交易,可能在不同交易关系中致生不同类型的竞争损害,因此不能孤立地界定相关市场,而必须围绕损害理论展开。损害理论是将本案事实涵摄到法律规则之下的陈述,有助于揭示所诉垄断行为发生于哪个交易环节,澄清本案中受诉行为损害竞争的发生机制,从而正确确定候选市场。我国大量司法判例表明,法院往往以与所诉行为无关的市场为候选市场,市场界定分析在不同环节、不同视角之间游移,造成整个分析过程的混乱。唯有在各个诉讼阶段有意识地将市场界定与损害理论相联系,方可实现相关市场界定的价值。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迈尔斯博士案中判决涉案转售价格维持(RPM)违反《谢尔曼法》。后世逐渐将其解读为确立了RPM本身违法原则,并认为如此判定的理据有二。这种理解对我国反垄断法界认识RPM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是一种严重误读。该案引用禁止限制产权让渡法则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限制产权让渡即损害竞争。涉案行为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涉及RPM的垄断协议,与经销商横向卡特尔具有相同竞争效果,但并不能由此推出所有RPM均具有此种效果。该案被解读为RPM本身违法权威的过程是一个通过反复援引和不断扭曲形成错误先例的过程。由于大量例外的存在,美国联邦系统从来也不存在真正意义的RPM本身违法规则。在借鉴美国法理时应避免被其先例拘束,而应该专注于探究实体理据。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要求凡干预均须证成。反垄断法证成其干预措施的内置机制是为垄断行为设定竞争损害要件,此要件的证明方式即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它是反垄断法适用和规则发展的核心环节。垄断行为分析采用合理原则的总体理念,但它可具体化为不同的形态,形成一个由多种具体分析模式组成的系谱。为垄断行为配置分析模式时应以合理原则为基础模式,并针对行为类型、竞争损害类型进行量身定制;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但以竞争效果为根本考量;谨慎设置强干预性分析模式,尤其是只有明显损害竞争的行为才可设置本身违法原则。设置分析模式时应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制度前提,为市场主体保留充分的行为自由空间;以充分的司法经验为认识论前提,保持谨慎的态度;可操作性虽为一个重要考量,但其本身不足以证成设置强干预性分析模式。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对于三类经济垄断行为配置分析模式时均存在过于随意、粗糙、贴合度差等问题。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东方法学》
摘要: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不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必然内含之义,而且是某些有益商业模式的必要成分,以及约束甚至颠覆在位企业的重要机制。相反,以平等对待义务之名概括禁止自我优待,不但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损害动态竞争,过度夸大平台内竞争的重要性而无视平台间竞争的约束力量。自我优待行为种类繁多,竞争效果差异巨大,不应该概括规制,而应该回归反垄断法的基本范式,对具体自我优待行为作理性的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