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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逻辑与发展面向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11

    摘要: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推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形成。在“刑-民”衔接语境下,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可在同一程序阶段中实现双重救济。民事公益诉讼附随于刑事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与刑事公诉证据之间相互共通受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逻辑落脚于“公益”保护的“利他性”以及检察机关的“国家代表人”属性。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存在着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不清、诉前公告义务履行不明确、诉讼证明标准不统一、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受偿对象模糊等系列问题。检察机关应妥善区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是否存在受害人以及受害人是否参与诉讼等方面。基于当事人处分主义理论,未来立法应不断完善诉前公告、保全和调解等程序,明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实现的具体方式。

  • 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发展路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为参照的分析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7-11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档案作为档案管理的特殊类型之一,具有管理和使用上的特殊性。《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以来,涉罪未成年人档案的管理仍处在修法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调整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规则应遵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历史逻辑,应对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问题的现实逻辑以及健全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体系时代选择的发展逻辑。当前,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仍存在着现实问题,这包括档案管理主体范围有待整合、档案封存的实施标准有待调整以及封存档案后查询程序有待规范。基于此,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规则的未来发展应从三方面予以考量:立法须明确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管理的主体范围,适度延展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实施标准以及优化未成年人档案的查询规则。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规范进路——以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11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其具有平衡“刑民责任”、提升诉讼效率、促进社会治理及其保障“同案同判”等实体与程序性功能,自诞生以来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独立于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新型公益诉讼模式,其兼具“刑事先决性”与“公益性”的双重属性。然而,囿于欠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运行程序的统一规定,使得包括受案范围、诉前公告、证明标准及惩罚性赔偿等在内的程序性事项成为困扰司法人员的现实问题。对此,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之际,立法应采用“正反向概括+列举”的立法方式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明确。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场景中,还须通过废除诉前公告程序、推动证明标准层次化以及完善调解与惩罚性赔偿程序来实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及时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功效的最大化。 

  • 法庭警察权的理论定位与应然形态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9

    摘要:“法庭警察权”从属于审判职能,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享有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进行司法处罚的权力。法庭警察权是审判人员诉讼指挥的有效程序保障,其时间上限于案件审理期间,空间上限于法官五官所及之处。作为一种“类行政”权力,法庭警察权的法理基础建构于“司法便宜主义”,涵盖了直接言词、在场和诉讼效率等三重价值要求。法庭警察权的滥用可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形成实质侵害或者侵害风险。法庭警察权运行的应然形态反映在司法处罚权的下位概念,从效果上作为秩序罚应有别于司法强制。 

  •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反向衔接机制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9

    摘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关乎流域整体的生态建设乃至民众的健康安全,长江流域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协调联动乃因案件的程序构造具备衔接的特殊性。实践中,二者协调联动形成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司法的集中管辖并未与行政执法管辖规则相呼应,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换程序存在衔接不畅以及环境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协调联动效果不足。在此基础上,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犯罪案件须突破原有的地域管辖规则并探索跨地域联动管辖机制,优化环境执法证据转换刑事证据的适用规则,拓宽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程序路径以及加强环境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人才队伍的培养。

  • “双减”政策视域下教育行政执法“软硬共治”的现实问题与应然定位

    分类: 教育学 >> 教育学原理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9

    摘要:“双减”政策实施以来,针对校外培训监管的教育行政执法成为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新型的执法力量。教育行政执法须同教育督导形成“软硬共治”治理模式,其法理依据可回溯政治德性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定原则。然而,教育行政执法的现实问题表现为执法执规依据不足、执法模式缺失具体标准以及组织架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程度有限等方面。教育行政执法须定位于综合执法的发展模式,其主要是指从执法效度上关注教育执法与教育督导的协同并行关系,适度延展批评教育、警告等柔性执法的适用场景,明确“自定”执法程序的合理空间。教育行政执法“刚性规制”效力的实现应以提前告知为基础,完善非现场执法的运行程序。 

  • 廉洁合规语境中的政治德性研究

    分类: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哲学 >> 伦理学 提交时间: 2024-07-08

    摘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廉洁合规承担了企业违法犯罪预防的功能。廉洁合规蕴含的廉洁从业要求,其以政治德性作为重要的理论支撑。与道德德性相对立,政治德性蕴含了政治的道德诉求和道德的政治价值。廉洁合规中的政治德性应然指向了“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导向以及“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导向。在理论场域和实践向度层面,基于政治德性的柔性规劝使得廉洁合规前置于反腐败合规与刑事合规。传统的政治德性可实现传统廉洁文化的积淀、发展和传承,而发展中的政治德性体现为社会理性。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将政治德性融入廉洁合规的根本立场,强化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是将政治德性融入企业内部治理监督的关键举措,重视廉洁合规的外部监督效果是将政治德性融入职业伦理的重要依托。 

  •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背景下监察证据规则的改革面向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8

    摘要:第四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监察证据规则迎来了新的发展方向,而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既有衔接规范体现为以《监察法》第33条为代表的概括适用刑事证据规则的模糊条款,其难以根据监察案件性质呈现梯度化的证据规则。从监察证明要求的特殊性出发,涉及党纪违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应首要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不同性质的处置形态下明确三类证据在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差异化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而出现程序回转情形时,监察证据规则调整的必要性便体现在契合补充调查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优化调整监察证据随案移送的类型范围,在党纪处分和监察政务处分之间平衡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未来监察证据规则的发展路径首要应尊重刑事证据规则的既有运行规律,提高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门槛。在非罪处置形态下,区分党纪执纪与监察执法衔接过程中的差异化取证规范与证据排除规则,重塑非罪处置形态下监察证据的认定标准。

  • 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建构政府信用保护公益诉讼的学理探微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关于经济发展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推进须完善以政府信用为基石的法治政府。政府信用关乎多元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保护,可借鉴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以及“委托-代理”等理论工具阐释其作为公益诉讼客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政府信用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建构面临着诉讼客体的边界定位不清、救济方式的经济性不足以及政府失信行为的隐蔽性等问题。因此,未来立法完善须明确此类特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限缩诉讼客体边界,拓展政府信用保护的非诉救济可能限度。根据我国现有的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还可结合地方政府债务评级规则探索诉前建议和可诉性评估机制的运行空间。

  • 新时代教育行政执法中“软硬共治”职能转型与完善面向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教育学 >> 教育学原理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在教育“双减”政策的持续推动下,教育行政执法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形成了新型的执法力量。传统意义上,教育督导等带有“柔性”规制效果的监督检查手段逐步朝着专项和综合执法转型。柔性督导主要表现在“行为模式”中对“法律后果”规制的“软性”规定。而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督导职能在特定场域的延伸。在现代执法“软硬共治”的理念转型下,教育的“软法”功能是市场资源配置规律的内在反映,而教育执法的“硬法”功能则是教育市场监管秩序规制的外在表现。未来立法应明确教育行政综合执法中的“软法”属性范畴,推动形塑教育行政“软硬共治”的综合执法模式,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依据以及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衔接规则。

  • 论廉洁合规的理论溯源与范畴界定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政治学 >> 政治学理论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廉洁合规作为企业刑事合规的新生事物,廉洁合规的理论基础可通过“政治德性”的理论原点、“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依托以及“软硬共治”的理论进路来寻根溯源。廉洁合规在履职行为层面涵盖了“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导向,在政治德性的内在要求层面涵盖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导向。通过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间的互动关系,判断企业廉洁合规的实施效度须围绕国家法律、党内法规来建构企业章程以及内部规章制度。廉洁合规的基本范畴有别于刑事合规、前置于反腐败合规,融贯于行政合规,其强调单位“出责”的全过程性,还应明确个人“担责”的阶段性。

  • 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风险预防的程序规制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破除多元要素流通的行业和地域壁垒。因受地方保护主义等的不当影响,部分民营企业利益因内部人员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而受损。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不仅损害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在“秩序”“廉洁”和“效用”三重价值指引中,职务侵占犯罪的风险预防具有现实意义。囿于职务侵占犯罪存在行业特殊性和证据线索的隐蔽性,加之民营企业内部合规机制不健全,使得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效果有限。未来民营企业须从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两个视角,寻求职务侵占犯罪风险预防的程序规制路径。职务侵占犯罪风险预防的内部治理机制涵盖举报激励、信息共享和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提升外部监管质效应着力构建职务侵占犯罪预防的数据系统网络、推进职务侵占犯罪风险预防的跨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建设以及强化案件查办的工作联系网络功能。 

  • 法治乡村建设视域下基层“微腐败”治理模式的改革路径——以T市为考察对象的分析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当前乡村“微腐败”已经成为乡村治理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乡村“微腐败”呈现出腐败主体的集中性、腐败行为实施的独断性、腐败领域的涉民性、涉腐权力和涉腐金额的小微性、腐败行为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不仅侵蚀农村肌体的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和制约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社会系统理论与乡村“微腐败”的生成具有耦合性,乡村“微权力”系统面临乡村法治文化缺失、乡村法律制度失灵、权力监督机制失效和事后惩罚机制失严四重挑战。社会系统自身通过适应性机制应对外部挑战时可能会出现功能性障碍,引发“微腐败”的滋生。未来应加强宣传法治思想工作以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对村民与村干部同时进行赋权激励以推动乡村法律制度适用,完善联动监督与大数据监督以健全权力监督机制,聚焦乡土社会中“面子”与“诚信”以加大事后惩罚力度,从而契合基层乡村“微腐败”治理的现实需要。

  • 智慧法院背景下刑事在线诉讼证据规则的发展面向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在线诉讼作为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审判深度耦合的最新产物,是数字司法时代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经之路。从司法定位层面,刑事在线诉讼并非对传统线下诉讼的补充,而具有独立的司法价值。从基本模式角度,在线诉讼主要包括在线同步诉讼和在线异步诉讼两种模式。因刑事在线诉讼证据的配套审查判断规则有待建构,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实然存在着诸如电子证据真实性缺乏保障、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规则之间固有冲突难以消弭以及证人在线作证机制有待调整等现实问题。未来立法须以《在线诉讼规则》为基石,构建电子证据真实性保障机制,重塑刑事诉讼传统证据规则之内涵,健全在线诉讼被告人质证权保障机制以及构建统一的证人在线作证规则。

  • 刑事在线诉讼的现实困境及其化解:以有效辩护为视角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兴起为刑事诉讼注入新动能,为刑事在线诉讼的产生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在线诉讼作为信息通讯技术与刑事司法深度融合形成的新型诉讼形态,实现了对“裁判中立、两造对抗、三方在场、四面公开”传统线下诉讼形态的突破与重构。从价值层面观之,在线诉讼具有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司法便民利民以及实现正义与效率平衡的现实价值。但受制于在线诉讼空间虚拟性与网络质量高度依赖性等物理特性,刑事在线诉讼实践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如在线举证权弱化、庭审质证权虚化以及辩护方协商困难化等层面的现实困境。针对刑事在线诉讼案件场景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可从加强辩护方在线举证权的制度保障、增强辩护方庭审质证权的技术保障以及构建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内部沟通机制等方面予以解决。

  • 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期间律师介入程序研究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第四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监—检”衔接的程序规则亟待更新调整,有限的律师介入在监察调查程序中讳莫如深,使得法律帮助在监察调查程序中仅能停留在理论假设当中。而以退回补充调查阶段为突破口,未来修法须得寻求“监察—司法”之间程序衔接的逻辑自洽。在跨越了刑事立案、侦查两大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程序中,退回补充调查阶段的特殊性在于程序回转。而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在刑事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补充证据材料的功能,其阶段定位是否明确关乎法律帮助权利运行的实践逻辑是否正当。律师有限介入的权利范围,应从会见、变更强制措施以及知情等权利视角,充分理解退回补充调查阶段特定主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质内涵。且在现有的程序衔接理论逻辑中,厘清适格的法律帮助主体范围,明晰退回补充调查阶段的刑事诉讼程序定位,从而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顺畅衔接中强化“三转四”的法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