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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地理标志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日本《地理标志法》自2015年正式施行,标志着日本地理标志保护进入专门法与商标法混合保护的时代。该法结构合理,确立了生产者利益、产业发展、消费者利益三重保护目的,明确了保护对象的范围。该法主要就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以及不法利用地理标志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并在兼顾公益和私益、信息充分公开与交流、平衡与商标法的关系等方面有创新。我国《民法典》已将地理标志单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实施该法典,应借鉴日本的经验,整合我国现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制定我国的《地理标志法》。

  • 西部农产品电商直播营销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直播带货对西部农产品拓展销售市场、有效激活与转化消费潜力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这种新型电商营销模式起步较晚、发展迅猛,在引领直播带货新风口的同时,客观上诱发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侵权、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有触碰法律红线、透支粉丝信任之虞。在电商直播强监管时代,西部地区农产品电商直播营销迎来大考,破解路径在于加强各方营销主体的合规建设,尤其是强化履行农产品质量审核义务、加强直播宣传行为合规管理义务、农产品供应商信息的检验与留存义务。司法行政机构应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消费者作为直播带货的最后环节,应具备基本的维权理论与技能,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合法维权。

  • 复杂系统与智能涌现:未来数字法研究的范式图景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当前数字法研究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范式相对陈旧且未及时更新。现有数字法研究沿袭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即坚持还原论、“主客二分”和线性思维等基本观念和方法,导致了对数字系统的整体性、信息运行规律的独特性以及信息在“主客体”之间所具有的超然地位等方面,存在认知不足的问题。基于数字系统与线下社会生活系统同属于现当代复杂性科学所称之“复杂系统”,复杂性理论对于数字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复杂系统理论中关于“自组织”“自适应”和“涌现”等现象的理论研究范式,契合当前数字系统和线下社会系统的发展和演化规律,故具有在此基础上探讨建立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可能性。为建立数字法研究范式,首先应当明确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即数字环境具有技术性、公开分享性、公共性、服务性和安全性等鲜明系统特征,进而可以初步设想未来数字法的研究方法,即可以采取还原论和整体性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等方法。

  • 我国动产担保混合主义设立模式的现代化面向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动产担保现代化呈现担保财产广泛、担保类型多样以及担保权设立模式统一且简单的特征。而在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下,能否以新型无形财产设立担保,存疑;其未明确肯定无形财产抵押以及未来财产担保的物权效力,也未认可担保权效力及于衍生财产,无真正的集合财产担保;担保权设立模式为混合主义。我国动产担保的设立制度可作如下优化:第一,假定以未来动产设立担保的处分权,使其在担保合同生效时产生物权效力,并借法律拟制方法使依交付生效的担保权能设立在未来财产上。第二,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权利可质押,也可抵押,并以登记生效及登记对抗为主要设立模式。扩大解释动产抵押,使其涵盖无形财产抵押,同时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为法定的兜底性登记平台。

  • 论重整计划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是破产法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则构建和批准权的正确运用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抓手。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项确立了“就物清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担保财产的价值化处理规则,即以拟制化的司法估值代替事实上的财产变现,进而确定担保财产上的权益价值,最终将担保财产上的担保权强制剥离。然而,我国法上的“公平补偿”规范对延期清偿的利息补偿损害了物权确定性,可考虑在留债清偿的情况下,将其修正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重整计划生效之时财产现值的折现补偿,其功能在于保全担保财产的现值。“实质保护”是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破产法和非破产法上救济机制共同运转的独特制度构造,是重整程序限制担保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也是担保财产价值维系以及保障优先受偿效力的制度保障。

  • 《民法典》第 322条(添附)评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民法典》第 322 条旨在确定因添附产生之新物之归属,并调整由此衍生之求偿关系。新物所有权之原始取得,须由法律确定,非属私法自治之范畴,当事人之“约定”仅得针对新物所有权之继受取得。由于本条第1句仅规定“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新物之初始归属,未对加工.附合、混合之构成要件及法效果作出明确规定,故法院须参酌学说,综合考量效率、公平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本条第2句为参引规范,旨在调整因添附衍生之求偿关系,其中“补偿”指向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赔偿”则指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 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法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的隐藏行为,既包括中间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也包括中间人与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 “半个”借款合同。借助 《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和交易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认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间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因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中间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困境与法律纾解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9 合作期刊: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摘要: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以性别中立为政策框架,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也关注对家庭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多个省市纷纷在该法基础上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形成了以《反家庭暴力法》为核心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在近年来的家庭暴力预防、干预和制止责任履行的实践中,《反家庭暴力法》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未能更好适应现实的需要,强制报告制度与告诫书制度的操作规则不够明确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架构存在缺陷等方面。因此,在立法及适用上唯有承认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新型家庭暴力,细化强制报告制度与告诫书制度的操作规则,并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体系,才能适应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求。

  • 地域性视角下地理标志保护的困局及克服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7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地域性是地理标志最核心的特征,表现为地理标志命名的地缘性、使用主体的区域性、产品特性的地域关联性。该特性使得地理标志保护面临重叠保护,“公地悲剧”以及侵权救济难等困局。可确立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和共存规则解决重叠保护问题;严格权利主体标准和规范使用行为预防“公地悲剧”的发生;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和明确正当使用的条件化解侵权救济的难题等。《民法典》 已明确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为发挥地理标志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功能,我国应尽早制定 《地理标志保护法》。

  • 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路径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7 合作期刊: 《商展经济》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首先,本文分析了当前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包括社会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及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才短缺等。其次,提出了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构想,包括战略内涵、战略框架、战略定位及战略价值,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提高国家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和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再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略,涉及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及改革创新等方面。从次,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路径,包括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完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等,旨在形成联动式高质量发展格局。最后,总结了数字经济时代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的策略和方法,强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需要协同行动,共同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实现知识产权的高效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以成为特别法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4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性机遇与发展选择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4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征收补偿的确立与实现——基于权利逻辑的证成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4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二轮延包”时的承包地调整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4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创新生态系统视角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运行机制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4 合作期刊: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专利协同运用的重要载体,是整合产业资源、巩固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当前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在政府支持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双重作用下发展迅速,但存在着政府定位与协同创新体系融合度不够、内聚利益冲突、排斥知识溢出效应、合作经济性矛盾突出等问题,较为严重地制约了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效能发挥。从创新生态系统理论模型出发,应当将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运行机制具体分为外部机制中的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机制,内部机制中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共享机制、项目合作机制。从联盟运行实践出发,应当构建“管理保障+组织运营+平台共享+专利池共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运行新机制。

  • 论数据确权的一般化路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0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关于建构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颁布之后,不少观点主张将权利客体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分别赋予不同类型的数据产权,形成数据确权的复杂化路径。但实际上,区分确权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是最优的确权路径。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通常具有一般化的特征,表现为客体的抽象性、消极权能的显著性和积极权能的总括性。财产权之所以是一般化的,是由其调整权利人和不特定第三人法律关系的功能决定的。数据产权同样应该是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因而数据确权应当采取一般化路径。数据产权的客体应该只是数据,不应该区分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数据的物理边界由数据在虚拟层面上的可访问性决定;以数据的可访问性为标准,可以区分建构公开数据产权和非公开数据产权。在数据确权一般化路径的基础上,还应当引入治理策略,一是对法定在先权益进行分离保护,二是明确规定法定访问权和使用权,从而更加精确地调整数据之上承载的多元利益。

  •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基于中美案例的比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3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当享有著作权且著作权应当赋予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者。美国版权局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为人工智能系统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并不合理。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符合劳动产生财产权的哲学原理,可以激励人们的劳动投入,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当然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著作权会产生一定的司法和行政成本,因此对于该内容的著作权登记,应持审慎态度,可以否定其可登记性,或者设立一定的登记门槛,以节约版权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

  • 论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构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为打击恶意抢注,维护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赋予被抢注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转让给自己的权利,实质上将“商标异议或无效”和“申请商标注册”并为一步走,不仅有助于保障被抢注人合法权益、降低注册成本以及节约行政审查资源,还有效弥补现有恶意商标抢注规制体系的不足,维护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要求抢注人移转注册商标的先例,域外立法中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定也为我国构建该制度提供了参考。故而,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引入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整体来看,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范设计仍略显粗糙。为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其一,在程序设置上鉴于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与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原则、设立目的、审查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故有必要单独设立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其二,在移转时间上,明确被抢注人强制移转请求权的期限,且与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保持一致,均为五年;其三,在适用范围上,扩大抢注商标强制移转的适用情形,将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行为纳入适用范围。

  • 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著作权侵权及规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NFT数字艺术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交易十分火爆,但其中铸造者、购买者和NFT交易平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NFT数字艺术品实现交易流通的底层逻辑在于区块链加智能合约的组合。对于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定性,“物权说”“债权说”“加密数字凭证说”等学说各行其道,但“物权说”无法对“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债权说”过度关注智能合约在NFT数字艺术品交易过程发挥的“合同”作用,忽视了持有者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性权益,而“加密数字凭证说”难以涵摄NFT数字艺术品价值性和可交易性的基本属性。NFT数字艺术品无法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由于NFT数字艺术品铸造及交易便利且侵权成本低,加之“避风港"规则的失灵,铸造者在铸造以及后续交易中可能因未获取原艺术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而侵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购买者也会因购买侵权NFT后在平台上展示而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交易平台则可能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要改善NFT数字艺术品交易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乱象,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构建侵权监测和侵权举报系统,做好内容监管;以注意义务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促进交易合规:完善NFT数字艺术品著作权侵权的教济路径,避免损失扩大。

  • 元宇宙背景下的数据人格权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随着虚拟空间和数据交互技术的深入发展,人格数据的属性变化引发了在数据确权理论上的“权益论”和“权利论”的分歧,并由此导致当前数据跃迁、信息膨胀和数据价值失衡等现实问题。透过对前述两种理论的比较研究,人格数据权益相较于权利而言,存在权利归属限制和核心法益缺失等问题;而鉴于数据人格权符合主体性差异、立法例比较和独立性权利证成三要素之基本要求,亦可从“权利-行为"的规制模式中探索数据人格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之边界,并在当前技术发展阶段内从主体规制与场域突破两方面协调数据人格权与传统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以数据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规范的有益补充,在未来虚拟空间技术发展到人格拟态阶段和局域空间自制时,于虚拟空间内逐步取代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部分具体权利。同时在数据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上又以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划分为视角,结合数据场景化应用流通图示的方式,构建其基本权利和系统性义务的内容,而后围绕着构建人格数据产业系统,逐步探索和建立人格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人格数据库制度和以人格数据业务为代表的数据银行制度实现人格数据规范、安全和享益的价值理念,以期构建多元虚拟空间数据信息交互平台背景下的人格数据保护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