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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环境立法、环境司法与企业绿色创新——基于立法与司法协同视角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摘要:企业绿色创新是人与自然和谐现代化的基础和托底,是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战略的必然路径。基于机器学习和文本分析法从经济价值导向维度和生态价值导向维度衡量企业绿色创新,并以2007年开始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置专门环境法庭为背景,将地方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利用 2004-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地方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同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具有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协同作用,这一结论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机制检验结果表明,环境司法协同环境立法能够通过地加企业环境成本和促进企业主动进行线色战略调整来驱动企业进行绿色创新;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相较于经济价值导向绿色创新,企业更加倾向选择生态价值导向绿色创新,并且在国有企业、成本转嫁能力低的企业,处于经济上行期的企业、处于官员绿色政绩考核时期的企业以及管制行业企业中,协同作用更加显著。研究结果拓展了企业绿色创新的驱动因素,对政府推进环境治理,加速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重要启示。

  • 我国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研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研究视角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4

    摘要: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法”应为法律级别的法。专门立法的“专门”是指在既有的法律文本之外将部分公益诉讼法律条文作单独规定。与之相对的分散立法则是将公益诉讼相关所有条文纳入既有的法律文本当中。分散立法模式可进一步划分为,将个别公益诉讼条款规定于既有法律文本之中,与将公益诉讼法律条文设专章规定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两种立法方案。考察不同立法模式解决国内现行公益诉讼立法主要问题的妥善度、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中体现的方案与国内立法体制的契合度、以及国内公益诉讼适用规则与既有实体法和诉讼法之间的体系协调程度三方面来比较不同的立法方案。发现分散立法的第一种方案无法解决现行立法空白问题并且与我国的立法习惯不相符。第二种方案则不能与既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相协调。与此同时,专门立法模式可同时满足三种需求而更具有优势,故我国公益诉讼立法选择专门立法模式具有必要性。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边界迷思与制度重塑——从“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切入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0

    摘要:我国既有立法对于“环境”“公众”“环境公益损害”等基础概念的界定相对模糊抽象,由此导致“环 境公共利益”的判断脱离法定ꎬ难成共识。“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就揭示了此种僵局。因此,在肯定 该案积极意义之同时ꎬ更应强调环境司法的理性与谦抑,并以此为基础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予以重塑。 未 来,应以专项“公益诉讼法”的出台为契机,厘清“环境” “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基石概念,明晰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民事外衣、公法本质”的制度属性,以实现法律、政治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公物法视域下国家文化公园的法治化运行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30 合作期刊: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建设国家文化公园是当前我国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也是丰富公民文化生活,提升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程度的关键一环,国家文化公园在建设过程中遇到定位不清、主体不明确、运行规则不健全等难题,集中表现为法治理论资源供给不充分。公物制度作为行政组织法的重要制度内容,与国家文化公园在公益性、国家性和复合性三个层面具有内在共通性,同时能够克服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不清、基本属性不明确、管理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难题,公物制度的先天优势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主体与管理体制的厘定提供依据,明确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程序和治理模式,同时为国家文化公园的运行理念、运行方式、运行界限、纠纷解决方式等运行规则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撑。

  • 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律机制研究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内含减少污染的负外部性、增加生态系统的正外部性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重意涵,存在“经济-环境”关系的二元协调,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但是,现有“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资源配置-经济发展”促进机制、“减污-降碳”合力机制难以涵盖全部要素。在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美国“经济增长-能源转型-环境治理”系统模式、欧盟“生态优先-能源结构优化-绿色发展”综合模式的基础上,或可引入“碳减排-污染防治-生态产品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四位一体的协同模式。该模式以科学合理、经济性和生态环境完整性、多元主体参与为基本原则,以全国碳市场建设和能源转型为主战场,以绿色资金配置和绿色技术发展为两大侧重,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新时代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变革的反思与完善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当前,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变革的实践探索大体存在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权界限不清、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责任重复适用、环境执法权“上收”与执法力量“下沉”相冲突等问题。提炼其共性特征可知,这些问题都可归结为整体主义思维缺失导致的制度变革之间的冲突与抵牾问题。鉴于此,需依循整体系统观提升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金钱类责任的折抵规则,并实现环境保护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有机衔接,以从事理与法理双重维度确保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变革的统筹性推进。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权基础研究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有环境法原则说、公益诉讼条款说和环境权说等,但这些请求权基础不够明确,尤其不符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从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的权力角度来确定请求权基础,需要实现从原告权利(力)向被告义务的转向,以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以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体现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义务性,也有利于统一审查行政机关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环境义务主要来源于行政法律一般性规范和环境法律规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类型多样,需要对之进行体系化构造,这样才能准确判断行政机关的义务,确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并对之进行审查。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中的被告行政违法性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17

    摘要:环境污染侵权中,行政法义务因与侵权法义务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相配合而在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认定上发挥事实证明和法律评价的作用,但这些作用因其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的局限而受到限制。基于行政法义务的分类,可从规范、个体、时空三个维度描述被告的行政违法性。在责任成立判定阶段,被告行政违法性主要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事实构成和损害救济范围的判断中适用。事实构成判断中,被告行政违法性为污染行为要件提供直接证据,为客观精神损害和因果关系推定中的关联性提供间接证据。损害救济判断中,法官应对健康权受损所生精神损害、财产权受损所生财产损害、经济利益损害可否受救济进行利益衡量。被告行政违法性是法官利益衡量的重要考量因素,主要影响法官对被告合法利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行为方式以及公共利益的判断。

  •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反向衔接机制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9

    摘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关乎流域整体的生态建设乃至民众的健康安全,长江流域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协调联动乃因案件的程序构造具备衔接的特殊性。实践中,二者协调联动形成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司法的集中管辖并未与行政执法管辖规则相呼应,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换程序存在衔接不畅以及环境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协调联动效果不足。在此基础上,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犯罪案件须突破原有的地域管辖规则并探索跨地域联动管辖机制,优化环境执法证据转换刑事证据的适用规则,拓宽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程序路径以及加强环境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人才队伍的培养。

  • 论我国ESG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构建——基于企业环境合规视角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04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通过对域外以及域内ESG环境信息披露发展的样态梳理,发现ESG环境信息披露在披露主体、内容、价值取向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根源都在于ESG环境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缺失。为促进企业的自律监管和良性发展,我国ESG环境披露制度必须建立不同部门联合的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出台专门的企业环境合规管理指引,并且遵循国际标准本土化的路径,在合规改造过程中实现与我国环境保护以及其他领域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

  •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适用中的谦抑性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04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的谦抑性可被解构为“补充性”“有限性”“温和性”和“内敛性”四要素,由此推理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谦抑性适用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应促成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上的体现,只有在对照生态环境风险标准的前提下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方能动用风险预防原则,其适用遵循整体温和的类型化理路。在程序上,诉讼推进阶段下的司法适用应严守职权探知界限,配置阶段化举证责任和类型化的诉前程序;案件裁判阶段下的司法适用不得超出认定事实范围,同时应对援引的风险预防原则附加适用理由。

  • 生态环境概念法典化及现代化适用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8

    摘要:环境法典之所以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除了因为实务工作中“生态环境”的使用频率较高以外,更是其蕴含了深厚中国传统文化和科学合理的学科价值,但作为环境立法的基本概念,“生态环境”一词包含的内容宽泛,缺乏论证导致其概念存在模糊。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对“生态环境”内涵的进一步现代化发展提出了深刻的要求,因而在法典的编纂问题上提出了内容非汇总、人民为本质的深刻要求。“生态环境”概念的现代化发展是拥有坚定的政治基础与强大的理论武装的理论成果,是法典化过程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同时满足了适度法典化的编纂要求,更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目标、新任务的明确体现,是探索“生态环境”概念及其现代化发展是编纂法典的必经之路。

  • “双碳”目标下的气候资源地方立法:现状省思与完善进路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阅江学刊》

    摘要:气候资源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重要补充,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加强气象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梳理总结我国现有的气候资源地方立法,以20部省级地方立法为样本剖析发现,气候资源地方立法已取得一定成效,立法定位逐步清晰,制度框架逐渐形成,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同时,仍存在立法理念滞后、基础概念不清、同质化问题突出、重点制度有缺漏、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应适时更新立法理念、构建统一的上位法依据、积极转变立法思路以及提升地方立法质效,有效增强我国气候资源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促进气候资源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实现“双碳”目标和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的逻辑展开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构成一个显性议题。《宪法》新发展理念以及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对司法权履行乡村环境治理职责提供了规范依据。中国党政体制形塑之下的环境司法具有特殊回应机能,在实现环境正义的同时能够产生治理叠加效应。体制变革之后的国家检察机关能够有效承接立法权、有机整合行政权和有序对接审判权,在制约行政权方面凸显出不同于法院审判权的特殊意涵,实现了“行政主治”与“司法督促”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政府履职的承接者和监督者、条块联动协调者、多元参与组织者、治理机制稳定器等功能,消解政府主导乡村环境治理机制的牴牾、缺位、僵化,赋予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新的内涵。同时,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也存在着过度扩张、忽略过程监督、政治俘获和过度竞赛等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 “双碳”目标下中国环境立法的协同路径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2

    摘要: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中国环境立法应作相应调整,实现从污染防治到降碳协同的范式转换。当前面向“双碳”目标的环境立法存在数量不足、位阶偏低、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未来应当转变环境治理思路,以环境质量为环境法直接管制目标,从污染防治发展为满足人民对优良环境的更高期待。同时,加快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加强各现行环境单行法的协同立法,丰富立法数量,提升法律位阶,通过管制、激励、教育等多重手段来调控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吸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落实“双碳”目标,彰显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

  • 环境标准法律效力再审视——以环境义务为基点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1-03

    摘要:当前学界主流话语认为,环境标准自身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范实现; 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公法和私法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合规抗辩”不能起到阻却侵权的效力。以环境义务理论为基点重新审视环境标准法律效力问题,会发现主流话语秉承的仍是传统部门法权利本位的理念,缺乏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反思和批判,自洽性和正当性受到质疑。当下,无论是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展现出突破主流观点束缚的倾向。以环境义务为基点重构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应区别不同主体进行,重构的重点和关键在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