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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国际法:国际环境法法律约束力提升的必由之路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3

    摘要:国际环境法约束力的重塑需要十分重视一般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建设,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当的建设成果,证明了路径的可行性。作为最年轻的国际法部门,国际环境法的法理基础尚未成熟,在基本法理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盲目的、一味的追求建设行为模式明确的国际环境保护“硬法”,可能是一种事倍功半的努力,甚至极有可能对发展中的国际环境法体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的失败已经证明,以条约法与“硬法”构筑的治理模式已经失败。在国际环境危机日益严峻、紧迫的客观背景下,国际环境法体系有机会“从零开始”,走一条更为健康的发展路径:夯实法理基础,建设完善的一般国际法体系,从而进一步在一般国际法框架下建设更具约束力的实在国际法体系。作为一般国际法的重要法律形式,国际软法所具有的的优势——包括更快的凝聚共识、协调意志、能够为规则建设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等——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体现尤为明显。国际软法规范不应该仅成为条约法缺位时的临时过渡品或替代品,在新产生的“全球共有事务”治理中,国际软法规范应该起到凝练法律原则规范,为法律规则体系建设原则基础的作用,成为新兴事务领域的“宪法性”规范。

  •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3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构造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既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也是为了改变国际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中国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的状况,以及弥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的短板。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需要进一步厘清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涉外法学、国际法与法学一级学科的关系。在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构造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任务主要包括:弘扬国际法治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传播中国国际法观、提升中国国际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以及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推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则成为今后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应然使命。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方向涉及架设国 际法与国内法沟通的桥梁、谨慎使用“涉外法学”名称,以及在国际法教育与研究中凸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等。

  • 王栋-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对国际法法理基础的更新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1

    摘要: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现存的国际秩序当前面临严峻的挑战,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约束力也随之不断衰落。每当国际秩序陷入动荡与重构的大变局时,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也面临着更新的需求。英、美先后主导的两次国际法法理基础更新,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特定历史阶段的理论需求,并完成了国际秩序的重构,英、美也先后因此成为世界秩序的执牛耳者。当世界再一次站在“十字路口”时,中国在此次国际秩序重构与国际法法理基础更新中有能力成为新的国际法理基础供给者和新的国际秩序重构的引领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是中国对国际法法理基础的重要理论供给,中国在国际秩序结构中的“枢纽”地位,是中国成为新的国际秩序重构的引领者的重要现实条件。

  • 涉外法治的系统思维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0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系统思维的框架下分析和探究涉外法治,需要全局性地把握涉外法治的时空方位,既看清涉外法治的外部环境,也看到涉外法治具体工作内部的框架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回应了我国治国理政的时代要求,有助于协调构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强国建设和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而且有利于实现世界和平、安全、繁荣、宽容、环保的良好秩序。涉外法治的工作体系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家跨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国家在跨境立法、执法、司法、促进守法等方面的努力,以及充实法律的工具箱,依法进行国际维权。第二,国际法治合作和制度竞争,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提升其法治化水平和正当性程度。第三,提升国家的法治话语和叙述的水平,通过法治方式改善国家形象,提升国家声誉,展示中国作为法治大国和文明大国的形象,使中国理念与行动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 国际软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现状与建议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04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伦理、法律和政策挑战,使国际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鉴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目前尚难以用一套统一的强制规则将其予以规制。在国际硬法缺位的背景下,软法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旨在分析当前人工智能“软法之治”的现状和所面临的挑战,重点关注伦理原则、数据监管和国际合作三大方面,提出应对这些挑战的对策,以帮助适应快速变化的人工智能时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制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将一些成熟的软法规则逐步转变成硬法,从而对人工智能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 我国跨境数据传输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调研究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04

    摘要:关于跨境数据传输的全球性国际规则尚未确立,目前仅有部分区域性条约和软法对其作出规定,其中以FTA和数字经济协定为中心的经贸协定占据着重要地位。而这些FTA和数字经济协定对跨境数据传输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体已经形成了美国、欧盟及中国模式,三大模式各具特色,比如,美国模式注重跨境数据传输自由,欧盟模式强调个人数据保护,中国模式关注国家安全。而这些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FTA网络的不断交织,上述三种模式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协调。在这一进程中,新加坡、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正式申请加入DEPA和CPTPP,而这些协定中的跨境数据传输规定与我国模式有存在较大差异。在我国形成的各种数据出境模式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要求最为严厉,其在我国的DEPA和CPTPP加入谈判中将会面临重大挑战。在此背景下,结合国际和外国的立法,重新审视我国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及立场非常的必要。

  • 论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与BBNJ协定接轨的理论分析与具体路径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4 合作期刊: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随着 BBNJ协定的谈判通过 , 其获得越来越多国家 (地区) 的签署 , 生效之日 指日可待 。基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BBNJ协定对国际海洋管理的重要影响以及我国建设海 洋强国的现实需要 , 我国海洋法治与 BBNJ协定接轨十分必要 。从理论层面分析 , 要将构建 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指导思想 , 将促进接轨作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 , 将调整我 国海洋法治的宏观立法原则作为促进接轨的立法基础 。从具体实现路径来说 , 建议中国从 立法 、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入手 , 一是在立法上加快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 修订现行海洋 相关法律以与 BBNJ协定相适应 ; 二是在执法上优化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 , 以便与 BBNJ协 定的要求相连贯 , 确保国际规则有效实施 ; 三是在司法上鼓励法院在判决中引用 BBNJ协 定 , 以法律判决促进国际条约的适用。

  •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历史演进、发展趋势与影响因素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4 合作期刊: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历史演进 , 可以分为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萌芽时期 、近 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和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四 个阶段。 国 际海 洋法律秩序将呈以下发展趋势: 条约法规则占据主导地位 , 但软法影响力 日 益扩大 ; 国 际 司法机构的影响更加凸显 ; 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限制不断增强以及区域主义路径持 续强化等。 影响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变革的因素主要包括科学技术 、 国 际政治以及国际组织 或国家集团等。

  • 欧盟《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最新修订及启示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4

    摘要:联合研发既可以帮助经营者扩大研发规模、实现技术互补,也可能成为经营者达成生产、销售方面垄断协议的工具和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手段。研发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以价格竞争中相对较小的静态效率损失为代价,保护创新带来的动态效率,并且不允许阻碍技术进步的长期市场力量的增长。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6月发布新版《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和《横向合作协议指南》,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合营研发企业豁免适用竞争法。新规则简化了市场份额计算方法和市场份额超过安全港门槛时给予宽限期的程序,增加了对创新竞争的特殊保护。中国应借鉴欧盟成熟经验,尽快制定研发领域反垄断指南,确立以市场份额为评估门槛的安全港制度,探索以核心限制为重要内容的反面排除规则,以及研求以鼓励创新为基本理念的市场影响审查标准。

  • 论仲裁制度的历史演进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2

    摘要:商事仲裁在21世纪的跨国商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在我国仲裁法修订之际,为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与填补学术界研究空白,将仲裁的发展历史进行整体梳理,采用分阶段论述的方式,把仲裁的发展历史大致划分为:欧洲古典时代起源萌芽时期、中世纪发展时期、16-19世纪的英国仲裁法成熟时期、20世纪国际化时期与21世纪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五个历史阶段。在此基础之上分别阐述仲裁制度在每个历史阶段的具体发展,指出其每个阶段的时代特色,并对其发展原因及影响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厘清仲裁的历史发展脉络,助力我国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建设。

  • 涉外法治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维度与实践路径

    分类: 马克思主义理论 >> 思想政治教育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10

    摘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这是回答“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和为谁培养人”这一教育根本问题的必然要求。涉外法治人才思想政治教育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对国际法治文明进行辨证吸收,并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加强课程思政建设、优化校内实训模式和建立社会实践长效评估机制,形成完善的涉外法治人才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 跨境数据流动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10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为了实现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国家利益,各国借助数据立法单方扩张本国的域外管辖范围,因此司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的行使面临与他国管辖权冲突的危险。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与领土连接的弱化,冲击了传统管辖权理论在数据领域的直接适用,据此,可以依据国家管辖权的具体权能,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角度对数据流动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进行讨论。首先,数据立法模式上,数据全球化与数据本地化的分歧暗含着管辖权全面积极冲突的危险;其次,数据域外法权制约共识的松动与国家数据管辖能力的天然差异,决定了国际礼让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数据管辖权冲突协调上的局限性:最后,在数据跨境执法问题上,数据流动导致的域内与域外界分困难造成了公约机制的适用困境,各国执法管辖权开始突破传统的域外行使规则,数据执法管辖权出现“长臂化”倾向。尽管目前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学说以及国际实践,但这部分内容对数据流动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并未进行全然回应或提出具体协调路径。因此,还需要充分顾及跨境数据流动本身的特性以进行调整,限制数据域外立法范围,并据此在坚持属地最高原则的基础上重塑数据属地管辖规则,同时推动各国积极构建跨境数据调取机制,为管辖权冲突提出有效的协调路径。

  • “分布式”全球社会新形态与规则演化路径研究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8

    摘要:在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同时,全球经济生产已经伴随着全球产业链的形成而进入到高度互联并且具有“去中心化”性质的“分布式全球社会”,与此相伴,新类型的全球性风险爆发的速度也烈度同时显著增长。变局下新的风险与挑战需要建立全球性治理机制和规则,这促使传统国际法亟需进行新一轮的变革与演化。此轮国际法体系的变革应当以建立稳定的全球性规则为目的,新的规则演化路径与平台建设需要满足“去中心化”、“分布式决策”的要求,以能够灵敏而高效的应对全球风险。基于判例法思维的自演化路径能够充分激发全球网络中每一个节点对规则演化的能量,因而成为值得关注的方案。中国应当承担起大变局下全球治理规则重构的担纲者责任,改革和完善“一带一路”司法(仲裁)机制,致力于建设以激励机制为主导的全球规则演化平台。

  • 涉外法治的系统思维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6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系统思维的框架下分析和探究涉外法治,需要全局性地把握涉外法治的时空方位,既看清涉外法治的外部环境,也看到涉外法治具体工作内部的框架体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回应了我国治国理政的时代要求,有助于协调构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强国建设和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而且有利于实现世界和平、安全、繁荣、宽容、环保的良好秩序。涉外法治的工作体系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家跨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国家在跨境立法、执法、司法、促进守法等方面的努力,以及充实法律的工具箱,依法进行国际维权。第二,国际法治合作和制度竞争,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提升其法治化水平和正当性程度。第三,提升国家的法治话语和叙述的水平,通过法治方式改善国家形象,提升国家声誉,展示中国作为法治大国和文明大国的形象,使中国理念与行动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研究——以协议管辖为中心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我国于2018年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在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方面的进步,但其管辖权制度设计相对保守,应立足司法实践并借鉴域外经验对其加以完善,推动国际商事法庭的专业化、国际化、灵活化发展,增强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9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构造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既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也是为了改变国际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中国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的状况,以及弥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的短板。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需要进一步厘清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涉外法学、国际法与法学一级学科的关系。在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构造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任务主要包括:弘扬国际法治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传播中国国际法观、提升中国国际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以及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推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则成为今后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应然使命。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方向涉及架设国际法与国内法沟通的桥梁、谨慎使用“涉外法学”名称,以及在国际法教育与研究中凸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等。

  •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研究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19

    摘要: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两种方式,虽各自依赖公法、私法不同的救济程序,且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不尽一致,但在功能价值、主体范围、证据种类等方面有许多共性,二者相互衔接有利于统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损害者担责”原则切实实现。目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执法衔接在立法及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功能相近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命令型救济的关系未理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二者程序衔接不顺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未统筹等。面对二者衔接工作存在的现实障碍,从理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命令型救济二者关系、程序衔接、责任统筹处理等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办法,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