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28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09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解决立法目的、立法技术进路和主要利益关系等方面的基本问题。 这一立法应以发展与安全并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研发应用与防范主要风险为二元立法目 的,构建具有体系性的发展促进制度,明确赋能增效的正面激励规则和提供减负支持;构建重点突出的风险防范制度,动态科学研判风险、包容审慎规制风险。立法在技术进路上,应以实现体系化立法为基本方向、以优化立法层次为当前主要目标;发挥显现国家法治发展能力的立法特色;适用以搭建框架型秩序为准的立法技术,增强立法的体系性和协调性。立法在主要利益关系方面,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立场,建立反歧视、权益保障、数字教育和数字信息获取等方面的规则;应建立与人工智能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规则;应建立并维护主体多元、利益分化、市场开放的人工智能竞争秩序;应在积极开展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合作、提升反制水平中,稳步推进人工智能涉外法治。
分类: 哲学 >> 中国哲学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1-06 合作期刊: 《管子学刊》
摘要:与三晋法家相比,齐法家比较开明和温和,原因主要在于齐文化对近邻邹鲁之地儒家文化的接受,这也是作为法家主流的三晋法家在齐地难以施行的主要原因。 但三晋法家在齐地也有一定的影响力,《管子》中法家篇章呈现出来的复杂情况就是证明。 根据三晋法家影响的不同程度,可以把《管子》齐法家篇章分为三种不同类型。 齐法家思想是齐鲁地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 齐法家深受儒家的影响,这不仅是因为地缘因素,也是因为齐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容易吸纳儒家思想。 从思想发展的角度来看,齐法家并不排斥儒家。 也许法治的真谛并不是惩罚和畏惧,而是正义和宽容,这是齐法家带给我们的启示。 法家对“法”的论述及实践,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子产铸刑鼎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是法家的法理论有着过度推崇、维护权力及对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估计不足的缺陷,造成秦的暴政,使秦帝国不足十六年而亡。 法家的“法治”虽然在某些形式上与现代法治相似,但在本质上却背道而驰。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10-18 合作期刊: 《档案学通讯》
摘要:推进档案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共同协力,应充分发挥 《民法典》的重要参与 作用。《档案法》中也预留了 《民法典》参与档案治理的路径。《档案法》与 《民法典》的衔接机制,主要表现为 依循 《档案法》立法目的适用 《民法典》,以及借鉴 《民法典》方法论适用 《档案法》。为进一步深化 《档案法》 与 《民法典》的衔接,推动 《民法典》参与档案治理,应结合档案治理中的现实情况与问题导向进一步解释、细 化 《民法典》规范,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此,需要厘清档案主管部门权责清单,推动档案事业多元共治; 需要健全非营利法人规范体系,助力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需要明确档案服务外包合同性质,推进档案 事业专业化发展;需要合理适用民事责任方式,保障相关主体档案民事权益。
分类: 工商管理学 >> 会计学 提交时间: 2024-10-14
摘要: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论述,总结审计法颁布30年来审计法治发展的经验,推动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2024年7月25日,中国审计学会召开了“审计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纪念审计法颁布30周年”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审计法治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审计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审计法治与国家监督体系构建等问题开展了研讨。现将主要观点摘编如下,供参考。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中国自古以来就把改革称作“变法”,形成了变法图强的改革传统。“变法”是从法学角度,观察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独特学术视角和理论框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创新和完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制度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是新一轮中国变法运动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法治领域改革是中国变法运动的骨干工程,应当发挥好对各领域改革的“头雁”作用。当代中国变法区别于传统中国社会变法的根本之处,在于以民主、法治的方式实施变法,而非以专制、人治的方式实施变法。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4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摘要:数据要素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采用何种治理范式,数据登记制度的构建融贯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亦需要寻找契合的治理范式以构建制度框架。数据登记制度的构建初期仅依赖权利范式尚存困境,应考虑数据登记中“利益—权利”的共生维度。生产要素登记制度本质上是代表性生产关系的凝练和塑造,其核心功能锚定不同时代的生产要素核心利益加以演进。工业经济下的登记制度解决了财产权的程序框架命题,塑造了生产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但数据要素流动有其独有属性,要求初期登记制度将塑造契合数据价值分配的新型生产关系作为数据登记制度的“元功能”。数据登记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当是数据要素价值涌流与利益公平分配秩序,依托数据收益凭证登记, 激励数据利益共享生态,推动社会共同富裕。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4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4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提交时间: 2024-09-13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建构人与人之间动态灵活、有机立体的利他性数据“利益束”范式,以有效协调和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数据利益关系,并在数据“利益束”范式下,充分利用Web3.0 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价值互联网效能,通过点对点的数据利益流通来构建全网络利益格局。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收益实现机制,促进所有数据主体共创和共享数据红利,在数据财产行为主义保护模式基础上,建立智能化治理体系来保障数据安全,最终形成中国自主且更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数据权益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9-03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地位和功能。“五四宪法”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 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发展,实现了从“立国安邦”向“治国安邦”的拓展。“五四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体现在文本及其实践上。“八二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赓续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进入新时代,我国在“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基础上丰富了“治国理政”的新内涵,形成了新时代通过宪法 “治国理政”的新理念。“五四宪法”联结了“立国安邦”“治国安邦”“治国理政”宪法理念,其基本精神已经融入到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涵养着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6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代表是宪法概念的预设逻辑前提。基于代表理论, 宪法学完成了现代国家主权论证和国家机构规范体系的建构。西方代表理论中的代表概念经历了从“ 作为统一人格体链条的代表”向“ 作为民主正当性链条的代表”的演进过程, 西方代表理论因之呈现形式代表论和实质代表论两种基本理论构造, 塑造了纯粹代表制和半代表制两种基本制度形态, 蕴含了代表制鸿沟和代表关系再生产两重基本逻辑。中国式代表制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代表理论基础上, 创造性发展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载体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这种新型代表理论。中国式代表制与西方代议制民主在宪法构造上存在根本差异: 后者建立在代表制鸿沟的基础上, 将民主理解为一种摆脱不了周期性集会的代表场景;前者则发展出有机民主观, 将民主作为认识现代政治生活本质的一般框架, 为理解和发展人类代表理论提供了另一种视角。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4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摘要:法学方法曾被视为是法学科学性的体现,是通往法学问题唯一正解的途径。在“唯一正解”的幻象破灭之后,法学方法一度祛魅,甚至被视为是可有可无的,沦为政治立场的包装。这两种观点都存在偏颇之处,法学方法既不是价值中立的,但也绝非任意。宪法学方法同样如此。中国宪法学的方法论体系构建必须直面“中国宪法”的双重特殊性:即中国的特殊性和宪法的特殊性。宪法方法的特殊性在于,宪法必须为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价值奠基。中国宪法方法的特殊性则在于,必须立足于近代以来中国宪法整体变迁的情势,把握现行宪法的变与不变,将中国宪法变迁的内在逻辑作为理解“八二宪法”的前提或者说前结构,即以宪法变迁为方法。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对中国宪法的方法体系进行理论、知识和解释的三重建构。只有在整体宪法变迁的视野中,才可以对原旨主义方法有正确的运用,从而在具体宪法解释当中平衡原旨和变迁两个方面。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7-10 合作期刊: 《档案学通讯》
摘要:档案开放利用是档案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也是其与隐私保护内生性冲突加剧的关键所在。档案数字化建设的体系化、社会化、智能化、共建化、记忆化需求,加大了隐私侵害风险和保护难度,致使传统“自决式”“防御式”等个人主义保护范式式微。因此,有必要补强适用“隐私即信任”理论,通过引入档案“信息受托人”模式、强化档案可信技术应用、完善档案领域社会信用治理机制等措施,来改良和维护可信任档案数据关系,以实现档案开放利用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5-22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法学、网络法与信息法等类似名称的学科建设需要理论基础。数据法学具有领域法学的特征,并且影响广泛、变化快速,在制度适用上具有挑战性。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学有其知识组织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知识体系可以采取家族类似的网状知识结构,下设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智慧法治等知识模块。数字法学应注重部门法研究,但并非单维部门法的切片式拼盘。从单维部门法的角度看待数字法学,将无法合理分析具有多维性的数字法学议题。部门法研究也应从单维走向多维,多维视角可以拓展部门法的观察角度,避免部门法制度被困于单维或低维的制度想象。
分类: 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1
摘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的关键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推进法律清理。通过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审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改需要更新的内容以及废除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提升立法质效,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因应时代变化,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制度需求。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裁量驳回规则的引入意味着轻微的程序瑕疵不会导致决议被撤销,但对于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争议较大,存在相关性说、潜在影响说和表决权比例说等观点。问题的回答应当回归公司决议程序的历史缘起、理论基础和功能。公司决议程序缘起于政治民主领域,是对政治决议程序的迁移和模仿。政治决议程序以商谈和对话为核心,旨在构建理性商谈环境。理性商谈环境本质上则意味着观点和理由具有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所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判断应以瑕疵是否实质影响公司决议程序意欲构造的理性商谈环境为标准,即是否破坏观点和理由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程序瑕疵可通过公司自动补正和成员认可而被治愈。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应当统一解释 “轻微瑕疵”和“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应当将程序瑕疵的范围从 “召集程序”和 “表决方式”类推解释至“议事程序”。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4-09
摘要:法律解释作为法学中最富争议的概念之一,通常被认为其争议性来自于“解释”部分。然而,如果忽视法律解释中的“法律”部分,就无法整体性的理解法律解释的争议性。由于法律解释通常是成文法解释的另一种称呼,因此法律解释的主要对象就是制定法,并且制定法的意义是由语言及其文义来决定的。通常认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来自于语言上的问题,然而这会摧毁制定法的意义,因此必须重新思考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这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对官员和民众提供了不同的指引,另一个是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之间如何保持一致。由于所有类型的法律都会面对这两个问题,因此法律解释同时也会涉及判例法和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