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历史学 >> 中国古代史 提交时间: 2024-10-29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尚书·吕刑》主旨,《书序》说是吕侯为穆王训夏赎刑,然全篇并无夏朝痕迹,所记为从蚩尤、三苗、伯夷以来,社会从暴政走向刑法、德刑的大脉络,当属周人所述先秦司法史。篇名犹言“吕侯说刑”,前半篇论刑之渊起,揭示三苗“德刑”之伪。后半篇论如何建设真德刑,涉及德之缘起、学理、结构、价值等大本大原问题,以及审案程序、疑赦从宽、典狱守则等操作规范,足见周人德刑思想的体系已在理论与制度层面上成立,其深意则是为刑安装“准星”,使之能精准除恶,故反复论德,而未渲染如何用刑。《吕刑》所谓德刑,并非儒家之德与法家之刑的简单相加,而是“德之刑”,犹同篇所言“祥刑”。各国皆有刑,而以德字加诸刑字之上,强调刑必须在德的指导下使用,则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所特有。
分类: 历史学 >> 中国古代史 提交时间: 2024-07-29 合作期刊: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裼袭礼是周代典礼中常见的仪节之一,涉及周代贵族穿着裘衣之法、裘衣与裼衣色泽配合原则以及裼裘与袭裘的礼义等问题,《礼记》等屡有提及,而语焉不详。两汉以后,此礼亡佚,学者异说纷呈,莫衷一是。礼有“盛礼”与“非盛礼”之异,前者要求“充美”,后者则要求“见美”。裘衣之外加裼衣作为文饰,谓之“见美”;在裼衣外用另一件衣服覆盖,称为“袭”,谓之“充美”。裼袭乃是专为裘而设,因裘而有裼与袭,绝非专为聘礼而设。春、夏行礼,葛衣之外加罩衣,虽或有裼袭之义,但不得蒙裼袭之名。学者分歧之根源有二,一是郑注“裼者,免上衣见裼衣”与“凡襢裼者左”,所指非一,贾疏误混,并以为吉凶皆袒,后儒遂以丧袒、射袒、罪袒与裼袭之袒为一,致使经义淆乱。二是文字讹误,裼袭礼之“袒裼”当如段玉裁之说作“但裼”,如此则经义自清。《玉藻》入公门的规定可证表裘、袭裘乃未与裘服配合使用的裼衣、袭衣,袭衣确为充美之衣的专名。周代君臣礼服于细微处见名分,两国交聘,君臣同服麛裘,而主国之君以素衣为裼,使臣以绞衣为裼;裘服君用纯色,袖口处臣用杂色。三年之丧,丧服亦有相应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