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新闻传播学 >> 编辑出版学 提交时间: 2024-09-19 合作期刊: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随着元字宙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将成为新的“创作”主体,并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同人工智能一样,元字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符合“形式”上的“作品”要件。那么,可版权性与否的关键就落在对于独创性要件的证立上。判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应秉持主观主义标准,重点考察其生成内容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个性化创作空间。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过程兼具机器智能与人类智慧,有别于单纯的人类或 AI“创作”,本质是一种人机协作。当下 ChatGPT4.0等大语言模型及提示工程技术的发展迅猛,人机协作模式正在逐渐替代单纯的人类或 AI“创作”成为主要创作方式。人机协作模式下,只要来源于人类智慧的个性化创作空间不会被机器智能所侵蚀,那么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就符合独创性要件,具有可版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