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31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法官参与执行和解虽然被排除在现有规则之外,却成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经验事实。这一现象的形成既可归因于执行难现状、司法政策调控以及法院考核要求等外因激励,也源自执行法官偏好纠纷解决、追求共同合作利益以及个人职业满 足 感 等 内 因 驱 动。法 官 的 适 度 参 与 在客观上能够消除当事人的合意贫困化,找到当事人合作的突破口,最终促成和解方案的实现。然而过度的参与可能会带来“合意强制化”“调解曲解化”和“二次纠纷化”的 风 险,对 此 应 坚 持 以 当 事 人意思自治为中心的有限参与原则,将法官参与执行和解限定在释明和司法审查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