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提交时间
按主题分类
按作者
按机构
  • 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差异化角色定位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15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限缩适用——兼论数据犯罪的法益侵害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 在线纠纷解决的正义表达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在线纠纷解决(ODR)是纠纷解决的新形式,但同样要兼顾纠纷解决的规制导向和结果导向要求,实现手段与结果正义。不同的ODR平台具有不同的正义价值导向,揭示其正义价值的差序结构才能提示未来的发展进路。数字技术冲破物理空间对纠纷解决形式的束缚,取而代之的是对纠纷解决逻辑的重置,因而需要重构其正义内容。通过对ODR互动空间、算法空间、数据空间的打造,可以营造容易接近、氛围良好的纠纷机制供当事人利用。ODR数字正义的实现需要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实现不同案件的场景正义,根据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个性化数字分析得出场景化决策方案;二是实现同一案件不同阶段的群组正义,针对纠纷的不同阶段衔接不同的解纷机制;三是实现不同案件不同阶段的可视正义,通过解纷流程可视化与案件监督可视化保障案件以正义看得见的方式解决。

  • 数据可携权的实现路径:基于开放银行的分析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开放银行的核心是数据共享,数据在客户、银行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移转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开放银行模式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作为数据移转中客户个人数据控制和保护的方案,数据可携权契合开放银行的应用场景,促进平衡各方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文仅确立了数据可携权的大致框架,有待结合开放银行的具体场景明确适用规则。这需要在对权利客体标识化后进行类别判断,厘清数据可携权的权利内容和行使边界,再根据责任性质划分数据控制者应承担的各类责任,基于新业态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新诠释。

  • 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边界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规制,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平台封禁行为会造成竞争壁垒、侵犯数字人权、侵害自由选择权等后果,规制平台封禁行为具有制度合法性和理论正当性。然而,这种规制并不能囿于传统工商社会关系,而是要遵循数字社会规律和平台运行逻辑,从而设定规制的必要限度。因此需要加强平台封禁行为的系统治理、确立保护数字正义的价值理念、探索平台治理的法治框架机制,从而促进数字正义和维护数字法治秩序。

  • 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重构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值安全构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是由上述数据价值安全构成的法益群,即网络数据价值安全法益。故,在大数据时代建构起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要以网络数据“价值本位”为核心,除使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之间建立起天然契合之外,还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立场与治理之道:以ChatGPT为例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组织机制、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机制两方面入手,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人本主义立场,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规则,为增进人类福祉提供有力的伦理支撑。

  • 宪法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规范内涵和立法落实研究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7

    摘要:生活环境不同于具有原生性的自然环境,是人的生活利益的载体,是人类环境中的独立特殊场域。“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是一项明确且独立的宪法任务,要求国家保护和增进人的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生活利益,具有丰富的理论意蕴。“国家保护生活环境”要求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对生活环境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生活的侵扰。“国家改善生活环境”要求国家为了满足和增进人民对生活环境舒适、整洁和优美的利益需求,应当持续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标准、改善生活环境的整洁程度以及优美程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既要考虑保护自然环境,也要考虑人的价值地位,充分保护和增进人的利益。基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宪法要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从扩大污染防治范围、加强公害防治、明确政府持续改善环境责任、生活环境整治责任、改善生活环境景观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体系的建构。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的法治化研究

    分类: 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7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它深刻回答了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应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问题,深刻反映了在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关系上的权衡判断问题。传统法律体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要功能,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价值导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转化为法律话语,就是要积极保护人民的环境利益,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作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传统法律体系应在价值导向上进行合理调整,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贯穿于法制建设过程之中。

  •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条款的解释论展开——以《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1款为中心

    分类: 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7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环境管理的横向关系上,“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职能分工构成我国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的制度基础。考察“统一监督管理”条款的脉络,回顾其内在演进逻辑,在解释论视角下明辨其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可知该条款存在规范用语模糊、内部规则冲突、适用功能失位等弊病。为实现统管条款职责的充分履行,可将该条款释义至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同级监督三个向度,并通过明确“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程序、保障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执法能力、搭建统管条款下的部门履职问责机制等措施,强化该条款中职责履行的施策方向。

  • 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7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 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典构造

    分类: 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7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法典编纂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在环境法典中,有必要根据生态环境责任的特殊性需求、生态环境诉讼的功能承载需求、环境司法的发展需求,系统规定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该制度秉承可持续发展观,充分考量生态环境诉讼理论的新发展和环境司法改革的实践成果,发挥生态环境诉讼制度定分止争、权利维护和公共政策实施的功能。具体而言,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典构造应遵循能动司法与合作司法运行理念,按照环境司法机构专门化、审理程序综合化、审判制度系统化、公益救济合作化的要求建构。在规则层面,着重考量不同环境诉讼之间的衔接、专门司法机构设置、管辖机制的优化、“多审合一”的实质化、专门证据规则的制定、替代性修复规则的明确、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确定、执行合作机制的确立等。

  • 碳中和目标下矿山生态修复的制度困境与规范调适

    分类: 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7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矿山生态修复产生的碳减排与碳汇功能,对促进实现碳中和目标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法学视角下,矿山生态修复制度研究应首先完成对相关概念的厘清,并结合碳中和要求界定法律目标。通过实践检视,发现矿山生态修复存在项目设计不科学、资金投入不到位、功能评价不全面、工作管理不严格等阻碍回应碳中和要求的因素。然而,实践上的问题表征根本归因于制度的内生困境,具体表现为矿山生态修复规划逻辑结构失调、多元激励保障失位、标准理性评判失当、监管执行监督失序等方面。因此,响应碳中和目标,应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修复法律体系,以此为基础,优化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制度、激励机制、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等。

  • 论信仰因素对传统社会婚姻家庭法律制的塑造及影响——基于古代中国与英格兰等西欧国家的比较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05-06

    摘要: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主要受儒家思想的支配,具有世俗性、伦理性、政治性等特征。这与中世纪英格兰等国的婚姻法律相比存在巨大差异,中世纪西欧国家的婚姻事务主要有教会法进行调整,其超越性最为彰显。在这两种不同思想、理念的主导即影响之下,居民所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相差是非常大的,例如中国古代享有一定程度的离婚自由,而在英格兰离婚是被严格禁止的。这在深层次上凸显了中华文化不同于西方文化的异质性。这种差异性使 “家”在中西社会的意义和价值极为不同,进而对社会结构和政治认同等诸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 论“法理学”一词的合理语境——兼论”法理“与”事理“之关系(黄点点)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4-30

    摘要:在近代极为复杂的历史进程中,“法理学”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其语境和使用方式几经变化,背后的理论传统也已变得模糊。在不同语境中,“法理学”的含义和使用方式有显著差别。语境不同,理论传统、方法和学术发展路径自然也大相径庭。语境的混淆,直接诱发了法学的理论焦虑。穗积陈重用“法理学”一词翻译德国语境中属于哲学的“法哲学”。后来的学者用“法理学”一词翻译英美语境的“法学”“法律哲学”以及从“法律哲学”中产生的“法律科学”,此语境中的现代“法理学”更具“法律科学”或“规范法学”的色彩。德国语境和英美语境的“法理学”,都属于非本土语境的“法理学”。在古代汉语的语境中,“法理”并非常用词,且“法”和“理”是并列关系。在古代理论传统中,“理”可以分为“道理”“事理”“义理”和“情理”,“法理”并非独立的“理”(规律)之类型,法、法律相关的规律属于“事理”的范畴。“事理”是受人类自身规律支配的人类事务、人类共同体事务的规律。基于本土语境和理论传统的“法理学”,既指“法·理学”(法哲学),又指“事理·学”(法律科学),前者以中国和西方法哲学思想的比较研究和对话为基础,思考21世纪人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根本问题,后者则以具体的人类规律为基础,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分析法、法律领域的现实和具体问题。

  • 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4-30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这一重要论述充分展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强烈的大局意识、广阔的全球视野、精准的战略思维。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对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定法治自信,以高质量的涉外法治建设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等,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宪法路径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30

    摘要: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创设具有宪法依据,其功能实现须借助于宪法的制度、组织和程序。我国宪法中的国家任务规范、直接民主规范与组织活动规范,能够满足创设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质合宪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代议民主的内部补强制度,在组织运作中应当定位为公众利益表达的常设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宪法实现,需要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彻其中,并在实践中加强建设。

  • 数字权力如何塑造法治?——关于数字法治的逻辑与使命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4-30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法学为何应该从算法研究扩展到对数字权力的研究?观察商业与国家两种应用场景下的数字技术之影响,可发现数字私权力和数字公权力已经形成,它们带来的普遍社会性风险正在威胁人权并重塑法治。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力, 数字权力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来看,都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权力,其应该被纳入法学范畴, 进而也应当被纳入法律概念体系。数字权力在接受法治控制的同时,还能够克服人类法治的固有弊端、改善人权和法治并造福人类。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数字法治有了明确而特殊的使命——利用数字权力塑造一个能够“赋能扬善”的未来法治。

  • 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pdf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30

    摘要:

  • 元宇宙数字劳动范式、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框架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30 合作期刊: 《东方法学》

    摘要:技术赋能元宇宙的生成与发展,构筑人机交互、数字孪生与虚拟架构的工作场景,劳动媒介经由互联网、物联网到身联网的变迁,生产方式向数字化、虚拟化与科技化转变,劳动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的数字世界。 元宇宙虚拟空间通过理论逻辑、技术逻辑、实践逻辑的路径对劳动范式进行了新的变革,在劳动数字化、虚拟化的过程中,带来正的有用性的同时裹挟着不同层面的法律风险,冲击着传统劳动范式,特别是改变传统工作模式下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参照系数与格局。 为了进一步保护虚拟工作场景中劳动者的权利,需构建与元宇宙规制框架、虚拟工作场景等适配性的法律矩阵,平抑元宇宙劳动者的法律风险,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提供规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