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提交时间
按主题分类
按作者
按机构
  • 嵌入与转型: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的系统逻辑与治理之策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8

    摘要: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是数字时代深入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基于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构建的现实目标,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的系统演进逻辑体现为三重维度,即从个案监察到系统治理的价值转向,从人力监察到智能监察的动力转换以及从电子监察系统到人工智能系统的技术进步。在助推纪检监察工作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时,当前监察实践依然面临着技术依赖、数据壁垒、数据泄露以及算法技术缺陷的技术观念兼容风险。因此,在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与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理性之间,立法应寻求相对平衡的规制进路。为化解人工智能赋能国家监察的技术和观念风险,未来应以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定位为基础,考量建立健全监察数据共享机制,夯实监察数据全流程管理保障机制以及增强人工智能生成结果的可接受性等规制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 证据禁止理论视角下引诱取供证据能力审查规则重塑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8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因此,口供一直是证据审查体系中的重点。然而,在我国现行的证据法体系中,引诱取供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的法律规制变相限缩了引诱取供的行为内涵,证据能力审查规则依旧处于原则化、裁量排除标准缺失的模糊阶段。应当从“引”与“诱”两个层面重塑行为内涵;运用证据禁止理论从证据取得禁止以及证据使用禁止两个方面区分《刑事诉讼法》第52 条规定的非法证据以及第56 条规定的排除证据;构建“行为不法性审查——结果不法性审查——排除必要性判断”的裁量排除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引诱取供中的适用。

  • 铁路客运站行人侵限行为防控研究 ——以湖南、广东、海南三省为例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8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侵入铁路线路与阻挡列车开行是铁路客运站常见的行人侵限行为,对铁路运输安全和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通过分析湖南、广东、海南三省5 年间的相关案例,提取出该类越轨行为的类型和特征,并从动机的形成过程和实施行为的即时环境两个角度剖析侵限行为的成因。研究发现,侵限者越轨行为的形成主要受到法律规制不完善、个体认知不足以及消极情绪失控等因素的影响,并且更可能在即时环境中存在着不良秩序和防控漏洞时实施侵限行为。因此,在防控对策上,应从削弱越轨倾向滋生和阻断即时环境中的促动因素两条主线出发制定举措,以实现有效防控。

  • 论侦查中的强制解密 ——基于不被强迫自证己罪的视角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8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从功能性与义务性视角以及域外法律实践的变化来看,不被强迫自证己罪原则将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义务限缩在消极忍受的范围内。在犯罪证据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化加密形式出现的背景下,强制犯罪嫌疑人解密电子设备扭曲个人意志,突破其消极忍受国家追诉义务之界限,有违不被强迫自证己罪的原则。但如今政府与科技公司之间展开的破解加密和升级加密的“军备竞赛”给侦查机关获取加密证据制造了强大的技术壁垒,犯罪嫌疑人自行解密成为绕开技术难题的必要途径。为解除犯罪嫌疑人自行解密的法律限制,可以审慎调适传统司法制度中的不被强迫自证己罪原则,以应对加密技术给电子设备搜查带来的挑战。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既定结论规则”并进行本土化构建,设立我国的解密“三要件”规则,或许是一条符合不被强迫自证己罪原则、保障取证程序合法、维持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之间平衡的纾困途径。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入罪必要性解析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8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性。修正案前,该罪仅保护国有企业财产,与宪法和民法典平等保护所有制形式的理念不符。 文章探讨了背信犯罪的本质和特征,分析了“违背信任说”和“滥用权限说”的优缺点,认为背信罪应限定在滥用或超越委托管理权限、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形。 文章指出,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应优先通过民事、商业或行政法律追责,刑法应谨慎介入。但《刑法修正案(十二)》和新《公司法》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纳入规制范围,旨在通过法秩序统一的原理,解决此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竞业禁止行为法律规制上的不平等,以及民刑衔接不畅的问题。文章详细分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入罪条件,包括主体要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要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同类营业)和程度要件(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对每个要件进行了深入解读,以期规范司法适用,避免将轻微背信行为过度刑罚化。最终结论认为,该修正案体现了刑法规范的精细化和严密性,但需谨慎适用,防止该罪成为“口袋罪”。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实施与司法应对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8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落实和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对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义重大。现行法虽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许多实体、程序规则,但存在规范不衔接乃至规范冲突等问题,为此,须从司法裁判视角确定各类相关规则的规范功能和规范要求。具言之,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且入市地块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标准进行认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决策应遵循“全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同意”规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应认定为民事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行政协议。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和监管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分别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 当代中国司法公平正义的理论表达和实现机制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11-18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大体来看,它经历了从实质正义到形式正义、再到最终确立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发展演变历程。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接受公平正义的中国语境诘问,并不断进行纠偏、试错和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因而这个过程也是坚守公平正义、先立后破,立足实践不断从“薄”到“厚”蜕变的过程,更是推动“ 两个结合“”两创”互融共进、重塑中国语境的过程。要实现这种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离不开完善的司法基本制度、司法改革的动态调试、以移情感受力与领悟能力为核心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以及法律监督对个案正义的推动。只有这些制度联动耦合起来,形成该当的制度合力,期待中的司法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新时期中国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篇章正在被重新书写,情感叙事应当是公正司法以及中国法律话语该当的组成部分。

  • 《监察法》的修订与监察法学科的发展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6

    摘要:《监察法》的修订必然带来监察法学科的新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丰富和完善监察执法措施和强化监察自我约束两大趋向。具体体现在监察法学研究对象、监察法学概念体系、监察法学专业理论等三个层面上。研究对象的新内容包含完善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完善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机制。监察实践的新视点即是监察主体依据新增制度规范开展的监察活动;概念体系新增加包括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禁闭等新概念。专业理论新发展包括监察主体、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察自身监督等专业的理论创新。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监察法学科的发展应当建立在对监察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坚定笃行的基础上。

  • 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刑法治理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5

    摘要:目前我国跨境网络洗钱犯罪治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信息共享不畅、技术手段不足和缺乏有力监管等方面。通过运用环境犯罪学理论,具体包括日常行为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防卫空间理论,分析跨境网络洗钱的犯罪理论诱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反跨境网络洗钱犯罪治理机制的建议,包括前端预防和后端惩治两大犯罪治理机制,旨在通过技术、立法、监管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努力,实现有效预防和打击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治理目标。

  • 促进新质生产力的企业研发财政资助制度研究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5 合作期刊: 《齐鲁学刊》

    摘要: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力军,国家以财政资助手段激励和保障企业研发活动顺利开展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当前实践中,企业研发财政资助方式主要有直接资助、间接资助两类,不同类型资助手段支持企业研发的时间节点、方式方法各有不同,对不同研发类型、不同规模企业、不同研发阶段实现了全覆盖。然而,制度设计欠缺、规范衔接不足、央地之间财权事权分配不均衡、研发资助资金配置不合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现行企业研发财政资助体系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激励效果受阻。未来,有必要加强立法建构、推动针对性制度设计、在财政调控中引入竞争机制,多管齐下,优化企业研发财政资助的法律控制机制,最终实现财政制度对新质生产力促进功能的有效发挥。

  •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财税法促进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5 合作期刊: 《齐鲁学刊》

    摘要: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福祉、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意义十分重大。作为以调整财税关系和解决财税问题为己任的发展促进法,我国财税法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财税体制改革、财税法制度的完善,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财税法治环境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财税法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人才工作机制创新等五个方面着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照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我国财税法应就自身体系进行改革和创新:一是明确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财税法革新的基本思路,强化财税法的发展促进理念与功能,以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财税法治建设;二是以发展功能为导向,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律制度;三是高质量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法体系;四是在发展和改革进程中推进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

  • 走出行政犯兜底条款的“口袋困境”: 一种等价性解释的进路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5

    摘要:法定犯时代,适用行政犯兜底条款面临一个进退两难的“口袋困境”:放开口袋积极适用则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缩紧口袋消极适用则堵截缺位、放纵犯罪。以同类解释为研究范式的既有观点难以妥当处理这个问题。借鉴不真正作为犯罪中的等价性思考方式,可为行政犯兜底条款的解释提供法益侵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个实质等价性标准。基于“三性等价”标准,可从前置法的效力等级与类型、前置法实体性规范与指向性规范、前置法评价层面描绘行为等价要件;从法益侵害评价基准与程度等方面细化结果等价性要件;从双重认识的角度构建主观的等价性要件,进而调和积极适用与消极适用的冲突,缓解保护法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 从异罚理念到同罚实践:《刑法修正案(十二)》中贿赂犯罪的法定刑考察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5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后,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及其与受贿罪的关系便成为问题。行贿与受贿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囚徒困境不能成为影响行贿罪法定刑配置的理由;行贿与受贿都是贿赂犯罪的源头。行贿受贿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系统性的。行贿受贿同罚主要是指,立法层面行贿受贿的法定刑配置应当相同,且相互对称,不仅入罪的数额、情节等应当呈对称状态,而且刑罚裁量制度也应当对称。行贿、受贿行为分别具有独立的可罚性;同罚并不意味着实践中对二者处以完全相同的刑罚,但对二者的处罚不应悬殊过大。行贿受贿同罚有利于贿赂犯罪的系统治理、积极预防,与贿赂犯罪的其他主张相契合,也有利于塑造大众的廉洁文化。未来,贿赂犯罪的治理重心应转向借助刑法外部机制实现犯罪预防上。

  • 论毒品概念的固有违法性及实践认定标准反思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5

    摘要:

  • 实质平等视角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界定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5

    摘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是本罪的核心要件,需要以民营企业实质平等保护为立场,对行为要件中的“非法性”“经营行为”“同类营业”“利用职务便利”四大要素进行实质性限缩解释。其中,“非法性”不仅需要在形式上违反前置法规定,还应当在实质上侵犯以本公司、企业利益为起点的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行为”要求行为人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帮助了同类公司经营管理,并直接从非法经营收益中获益,单纯投资、单纯受贿、单纯侵财的行为都不属于“经营行为”;对“同类营业”则需要从法益侵害性角度分析,同类范围应当控制在实际经营的业务范围,而不是根据登记范围僵化认定;在“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中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职务与职务对公司营业、业务影响的关联性问题,应当将行为人仅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而非利用职务获取信息优势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

  • 乡村振兴背景下扶贫产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5 合作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扶贫产品标识实践在扶贫具体目标、扶贫手段集成程度、标识的标注内容和标识的法律形式等维度展现出多种类型。扶贫产品标识实践目前存在信息规制不足的问题,具体体现为标识类型体系建设不足、标识合规性管理不足、认证法律形式缺失、扶贫产品标识制度规模有待扩大。在乡村振兴中,有必要建立健全扶贫产品标识法律制度。立法原则为保障消费扶贫市场信息的充分性和正确性;立法内容主要包括标注管理法规、标识标注标准、认证管理法规、认证过程标准;立法实践应注重跨产品标识领域、跨地域、跨贫困治理机制的经验比较与协同;立法模式应采取央地协同的框架型立法。

  • 新时代行政生效裁判检察监督之道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4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近五年来,中国特色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不断拓展、手段日渐丰富,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独特作用更为明显,同时也面临规范依据欠缺和监督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检察监督的全面深化,应当坚持依法履职和积极稳妥拓展并重原则,围绕行政生效裁判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着眼于为行政诉权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秉承起诉条件低阶化原则,积极拓展对确有错误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裁定的监督形态,提升国家吸纳化解行政争议的治理能力。为实现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正确适用,检察机关应熟练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不断拓展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监督形态,提升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治理能力。从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出发,检察机关应树立法政兼容思维,不断拓展法理、情理、事理融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的形态,提升国家定分止争和塑造法治社会的治理能力。行政生效裁判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丰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行政检察力量。

  • 精准塑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私法制度创新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4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涉外私法关系基于其跨法域属性而在案件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选择可能性, 其选择自由度与对外开放水平密切相关。涉外私法关系的选择可能性满足了境外投资者的安全保障需求, 有助于消除其投资顾虑, 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 可转化为一国对外商的投资吸引力和对外开放的制度竞争力。但境外投资者基于经营便利, 常采当地法人的直接投资模式, 在主体维度丧失了涉外性。我国为推进高水平开放设置了一系列试验区, 主要采用“区域限定+资本限定”双要素叠加标准, 赋予境外投资者在直接投资形式不变的前提下重获涉外法律治理红利即选择可能性, 使之从对外开放的制度堵点转变为竞争支点。 从“区域限定+外资外仲裁”到 “ 区域限定+ 港资港法港仲裁”, 再到 “区域限定+外资外法外仲裁”, 构成我国对外开放前沿的三 代渐进实践。作为中国式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的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可将该积极经验 在其他特定区域按需复制推广; 将 “区域”因素替换为行业、领域等因素, 在治理模式上进化为行业、领域等因素限定下的“ 外资外法外仲裁”, 实现多元因素导向的精确开放调控; 并纵深革新境外仲裁机构的准入准营机制。变式赋予非涉外私法关系以选择可能性, 可赋能我国靶向调控对外开放的区域、行业、领域和其他维度, 锚定释放涉外法律治理红利, 分类吸引外商外资, 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精准塑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适用认罪认罚:问题、成因与完善——以另类处理为视角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11-14 合作期刊: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我国刑事另案处理制度产生于服务办案需求之目的,具有公权力主导、阶段适用性与案件特殊性等特点。以共犯是否认罪认罚为标准作另案处理,虽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制度活力,但亦有法律依据不明、制约监督不足、被追诉人权利受限乃至未审先判之虞。究其成因,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传统、动态平衡诉讼观尚未实现、“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的公检法关系以及“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方式均有关联。对异化的实践样态纠偏,须在制定统一的另案处理制度体系基础上,从明晰规范标准、加强制约监督效力、落实权利保障以及明确既判力范围等方面完善,以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目标。

  • 超大互联网平台中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的元规制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3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引入了超大互联网平台中负责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独立机构,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创新。从法律定位来说,其本质上是行政法上的元规制机构,是互联网时代私人参与公共任务的一种新形式。尽管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公共任务交给了私人的独立监督机构,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摆脱公法的约束。具体来说,独立监督机构应受到民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合作原则、基本权利保护原则、辅助性原则和效能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这在未来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中均应体现。除此之外,政府强制平台承担公法义务构成对平台企业营业自由、平等权和公平竞争权之限制,也应受到公法规范。该制度在优化平台治理生态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应用范围可扩大到信息管理、信用治理、交易监管和科技伦理审查等诸多平台监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