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历史学 >> 中国古代史 提交时间: 2024-08-30 合作期刊: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蛊”汉时已入律,分为蛊罪和巫蛊罪两个罪名,隋代以后,巫蛊罪名在法条中消失不见,而巫蛊罪之相关巫术却和蛊罪一起列于各代律法之中。“造畜蛊毒”罪名出现在唐律,且入十恶之不道,造畜蛊毒罪名在唐律中的出现和成熟,是传统社会巫术思想与法律文化内在关联性的外在表现,后宋、元、明、清律中造畜蛊毒均基本承袭唐律之规定,并不断呈泛化趋势。造畜蛊毒从左道邪俗成为法律罪名并被后世所沿袭,是在巫术与法律文化相互渗透和影响下,皇权社会企图利用法律来规范巫术和迷信的结果,有其必然性因素,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法治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