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历史学 >> 中国专门史 分类: 理论经济学 >> 经济史 提交时间: 2024-10-25
摘要:针对晚明以降襄阳卫军丁逃亡与屯田民地化的现象,清前期国家将襄阳卫归并鄭、均、房、竹一卫三所,并招复运丁,以清屯归运与开垦屯亩并举,征解屯田津银,分给各船济运,执行起“计屯起运”的漕运制度,使襄阳卫屯坐州县,挽运漕粮。清中后期襄阳卫屯田帮津银、资役银等漕项的征解与奏销往往在两三年之后才能分解续完,并存在着亏空与挪用的情况,而难以办漕。与此同时,在咸丰七年(1857)胡林翼漕务改章之后,湖北漕粮折银征解以采买海运的方式运输京通二仓,导致襄阳卫无漕运可办。至此,清代国家“以漕办漕”的治漕理念在“计屯起运”制度的湖北区域实践中濒临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