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代极为复杂的历史进程中,“法理学”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其语境和使用方式几经变化,背后的理论传统也已变得模糊。在不同语境中,“法理学”的含义和使用方式有显著差别。语境不同,理论传统、方法和学术发展路径自然也大相径庭。语境的混淆,直接诱发了法学的理论焦虑。穗积陈重用“法理学”一词翻译德国语境中属于哲学的“法哲学”。后来的学者用“法理学”一词翻译英美语境的“法学”“法律哲学”以及从“法律哲学”中产生的“法律科学”,此语境中的现代“法理学”更具“法律科学”或“规范法学”的色彩。德国语境和英美语境的“法理学”,都属于非本土语境的“法理学”。在古代汉语的语境中,“法理”并非常用词,且“法”和“理”是并列关系。在古代理论传统中,“理”可以分为“道理”“事理”“义理”和“情理”,“法理”并非独立的“理”(规律)之类型,法、法律相关的规律属于“事理”的范畴。“事理”是受人类自身规律支配的人类事务、人类共同体事务的规律。基于本土语境和理论传统的“法理学”,既指“法·理学”(法哲学),又指“事理·学”(法律科学),前者以中国和西方法哲学思想的比较研究和对话为基础,思考21世纪人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根本问题,后者则以具体的人类规律为基础,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分析法、法律领域的现实和具体问题。
[V2] | 2024-06-12 00:30:21 | PSSXiv:202405.00040V2 | 下载全文 |
[V1] | 2024-04-30 20:38:16 | PSSXiv:202405.00040v1 查看此版本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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