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活环境不同于具有原生性的自然环境,是人的生活利益的载体,是人类环境中的独立特殊场域。“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是一项明确且独立的宪法任务,要求国家保护和增进人的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生活利益,具有丰富的理论意蕴。“国家保护生活环境”要求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对生活环境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生活的侵扰。“国家改善生活环境”要求国家为了满足和增进人民对生活环境舒适、整洁和优美的利益需求,应当持续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标准、改善生活环境的整洁程度以及优美程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既要考虑保护自然环境,也要考虑人的价值地位,充分保护和增进人的利益。基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宪法要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从扩大污染防治范围、加强公害防治、明确政府持续改善环境责任、生活环境整治责任、改善生活环境景观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体系的建构。
[V1] | 2024-05-07 21:26:55 | PSSXiv:202405.0009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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