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有学者提出的“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 概念,开启了我国法律科技研究的先河。经过40多年的发展,法律科技先后经历了“法律知识+专家系统”和“法律大数据+机器学习”时代。我国的立法、审判、检察和律师工作实现了从计算机化到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转型。尽管法律科技取得了显著进展, 但它仍无法回避法理和伦理问题,其技术和应用也存在缺陷。法律科技的价值定位应回归居于辅助地位。法律科技在当下的数字时代面临新的挑战,我国亟须构筑法律科技自主体系。这需要从构建法律科技共同体、新型管理体系、自主知识体系、知识和数据共享机制以及法律与伦理治理体系等多个方面共同发力。
[V1] | 2024-06-18 23:01:08 | PSSXiv:202406.00352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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