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刑法是否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一争议,关乎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实现,解决 此争议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应有之义。从实然层面来看,环境犯罪被认为是法定犯。但即使是 法定犯,行政从属性也不能一概而论,各部门法的违法性是相对的,环境刑法并非绝对从属于环境 行政法。概观环境刑法法益观的发展轨迹,生态法益具有重要价值,环境刑法的绝对行政从属性不 符合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行政干预与环境刑事干预具有本质区别。从应然层面来看,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界限会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变化。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环境犯罪呈现向自然犯 向度的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不断弱化,甚至完全脱离。保持环境刑法的 独立性,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保护整体生态环境法益的最终目标。
[V1] | 2024-07-07 10:05:45 | PSSXiv:202407.00339V1 | 下载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