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实证法学研究开展已逾30年,相关的算法、模型和方法论层出不穷,因而造成概念上的重叠和冲突,出于精准表述的目的,应当回归方法本质进行定义。从方法论历史沿革来讲,实证法学的第一次革命包括传统的计量方法和实验方法,该阶段通过小样本的手工挖掘,探索现象与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证法学的第二次革命则为机器学习,该阶段的实证法学通过全样本数据,使用机器自动识别并得出预测结果,该阶段在研究命题、研究时效、研究条件、研究主体、研究养料、研究中心、研究语言、研究观念、研究导向九个方面与第一阶段有区别。此外,基于认知科学产生的认知法学,很可能成为实证法学发展的第三次革命,因其突破前两阶段只研究现象本身的弊病,转而研究产生决策失误的生理性原因,力求在认知层面实现实践经验的发现与探索。
[V1] | 2024-07-26 10:53:32 | PSSXiv:202407.0095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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