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和2023年立法法的明确授权,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在规范和实践层面持续、深入发展,回应了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展现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生机与活力。明晰区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权力属性并提炼出基本原则,是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前提。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项立法权,本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权的一种新形态,为妥当处理跨地域立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并非对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其效力也并未突破地方范围。基于此,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遵循地方立法的一般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严格界定协同立法的权限、科学规制协同立法的过程、有效加强协同立法的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协同立法的制度效能。
[V1] | 2024-09-17 17:57:06 | PSSXiv:202409.0126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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