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民警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执法活动中面临的人身安全风险高,使用警棍、辣椒水等常规警械制服暴力行为的效果有限。已有部分地方公安机关试点使用警用电击枪处置暴力行为,但电击枪的“警用”身份在法律上尚属模糊。警用电击枪的性质应归属于非致命警械,其性能相较于现有警械武器具有快速制服与最小伤害的优势。国外对警用电击枪的法律规则主要集中于使用程序、使用条件与管理制度等方面。我国应从立法确定其警械名分,明确警用电击枪的使用条件与使用程序,在健全警用电击枪使用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规范。
[V1] | 2024-09-12 09:51:29 | PSSXiv:202409.0128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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