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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刊号:
    1000-0208
    11-5608D
  • 语种: 中文
  • 刊期: 双月刊

出版信息

  • 创刊时间:1979年
  •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中国政法大学
  • 编辑出版:
  • 学科分类: 法学  
  • 判例权威逻辑之证成

    关键词: 判例制度; 权威位阶体系; 权威正当性解释; 权威正当性维系;

    DOI:10.12451/202410.01601

    提交时间: 2024-10-15

    摘要:在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先行带动下,我国已在判例制度化的道路上悄然前行。判例制度的制度效用有赖于判例权威的形成,但目前判例权威位阶体系混乱、判例权威正当性缺乏解释、判例权威正当性维系手段缺失等问题,遏制了判例的制度化进程。对于判例权威位阶体系的厘清,应当明确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判例以及一般判例具有强弱参差的权威位阶,以此指引实践中判例的有序适用。对判例权威正当性的恰当解释,应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来源于依法裁判的制度性拘束,上级法院判例权威取决于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体制性权威遵从,一般判例权威则来源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向心力约束,以此为判例权威提供理论支撑。对判例权威正当性维系方式的发掘,应推动指导性案例适时退出和有理由背离的规范化,将省高级法院作为判例制度“上通下达”的中转纽带建构判例权威的升级路径,通过强化一般判例的释法说理培育判例市场的形成,以确保判例的理性与指导力。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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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业权出让制度的理论阐释与规则建构

    关键词: 矿业权; 出让; 主体; 不动产登记; 法律修订;

    DOI:10.12451/202410.01604

    提交时间: 2024-10-15

    摘要:矿业权出让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国家基于资源所有者身份与民事主体有偿创设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方式公开性、合同基础性、行为有偿性与法权期限性。现行制度以“出让”为名行“许可”之实,不仅悖于法理,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指向相背离,制度设计应回归其本原。在主体构造中,应设定国务院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主体,而自然资源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为所有权行使的代理主体,且县级政府的代理应限于砂石矿等特定类型矿种。基于主体的功能与性质,营利法人与营利非法人组织可成为矿业权主体,但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则不宜。行政管理性的矿产登记管理系统与矿业权市场发展背向而行,矿业权出让登记应纠正该问题,构造为区别于行政许可、以物权登记为核心的科学体系,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之中。修订中的《矿产资源法》应予吸纳和体现。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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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研究

    关键词: 操纵体育赛事; 刑事治理; 贿赂犯罪; 赌博犯罪; 独立设罪;

    DOI:10.12451/202409.00146

    提交时间: 2024-08-29

    摘要: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具有复杂性,其在现有立法体系中主要涉及对作为手段行为之贿赂犯罪和对作为目的行为之赌博犯罪的治理。在治理全球化背景下,体育法对操纵体育赛事进行概括式描述的短板需要通过刑事立法进行补足。贿赂罪名体系司法适用的严重失衡现状、反腐改革背景下治理政策的趋严、贿赂罪名自我优化的局限,以及赌博罪名适用的契合性低弱、赌博罪名对治理周延化诉求的偏离,对操纵体育赛事行为独立设罪提出了要求。操纵体育赛事罪宜采用简单罪状,对危害行为采取抽象性描述,明确故意罪过、设置犯罪目的,在将成立条件设置为情节犯的同时,须配置较轻的法定刑。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要以操纵体育赛事罪为治理重点,同时要兼顾对贿赂犯罪和赌博犯罪的治理。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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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积犯视野下“严重污染环境”的新诠释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累积犯; 严重污染环境; 抽象危险犯;

    DOI:10.12451/202409.00147

    提交时间: 2024-08-29

    摘要:作为入罪的基本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司法解释中被不断重构,这反映了该概念在不同的刑事政策下具有多元理解的特征。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法益表现为整体环境的保护。“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认定不应停留在所涉污染行为对局部环境的影响上,而需要从行为对整体环境损害的角度来把握。由于对环境的整体性损害往往不是由个案形成,而是通过累积效应逐渐显现的。因此,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应该走出结果犯、行为犯和实害犯、危险犯的固有理论思维,将其作为有别于传统犯罪的一种新犯罪类型,借助于累积犯的定罪逻辑对“严重污染环境”重新诠释。在累积犯的视野下,“严重污染环境”评价的重点是污染物的危险性质、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不同污染的媒介。具体个案对环境的局部损害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实害,不是严重污染环境本身,而是“严重污染环境”的观察对象。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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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现实困境与治理完善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综合履职; 监督一体化; 检察专门化;

    DOI:10.12451/202406.00347

    提交时间: 2024-06-06

    摘要: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既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的应有之义,又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之举。从试点情况来看,制度供给不足、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人才建设与专业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瓶颈。为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检察治理质效,助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的实现:一是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立法,建议增设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制度。二是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运行机制,包括统一知识产权综合检察的规范适用尺度,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检察监督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度。三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治理能力建设,包括厘清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组织定位、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理论研究、做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外脑智库。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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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构造与适用限制

    关键词: 人格权请求权;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人格权保护禁令;

    DOI:10.12451/202406.00262

    提交时间: 2024-06-06

    摘要:“人格权请求权”系中国人格权理论中的原创性术语,但在《民法典》中并未得到独立呈现,而是被侵权请求权所“吸收”。人格权请求权概念外延中不应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者均为损害赔偿的特殊方式,以恢复原状为规范目的,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停止侵害”请求权系妨害防止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在知识产权等领域针对“篡越”型侵权行为的具体表达,“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实属同一概念,区分二者并无实益。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以人格权的排他性为前提,作为一种受尊重权,该类权利不具有积极支配的权能,更不存在权利行使被妨碍(妨害)的可能,故排除妨害请求权难有适用空间。因此,人格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预防侵权与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功能,因其制度适用具有高效便捷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适用空间。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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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家治国的法治塑造 ——主要基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

    关键词: 齐家治国; 家庭教育促进法; 儿童本位; 家庭本位;

    DOI:10.12451/202406.00267

    提交时间: 2024-06-06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体现了重视家国传统、以新时代的齐家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的最新成果。现代社会的齐家治国,必然是法治化的齐家治国,而家庭教育作为家庭家教家风的枢纽环节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突破口。在国家层面针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也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以儿童为中心,通过立法提升父母对子女家庭教育能力以化解家国困境。但当下的家庭教育立法也具有阶段性、探索性特征,只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开始。未来的家庭教育立法应当从以儿童为中心走向对家庭的整体支持,通过扩展家庭教育立法进一步塑造齐家治国。不仅如此,未来的立法还应突破家庭教育,通过加强家庭的社会性立法,全方位对齐家进行法治塑造,以实现新时代的齐家治国。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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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问题与法治化构建

    关键词: 新时代; 枫桥经验; 基层社会治理; 治理法治化;

    DOI:10.12451/202406.00314

    提交时间: 2024-06-06

    摘要: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特定对象。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其内涵日益丰富,逐渐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新时代新时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全面系统研究其新特点、新挑战及新对策,谋划法治化制度构建,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新发展,是一项重大而紧要的课题。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基层性、预防性、调解性、多元化、法治化等特点;研究和推广“枫桥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自治、法治等原则;要重视并妥善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道德观念发生的新变化、信息化带来的新风险、自治能力弱化等问题;正确处理好理论升华与实践研究、“枫桥经验”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矛盾预防与纠纷化解、非诉讼程序研究与诉讼程序研究、程序法研究与相关组织法研究等关系;大力推进纠纷预防、纠纷受理、纠纷化解、监督追责、维护秩序等方面法治化;推动纯民间调解、律师调解、专家调解、律师代理信访、基层人民法庭职能调整等法律制度创新。不断升华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瑰宝,为世界贡献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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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设定制度在行政基本法典中的去留

    关键词: 行政基本法典; 行政行为设定制度; 法律保留原则;

    DOI:10.12451/202406.00315

    提交时间: 2024-06-06

    摘要: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必须吸收既往立法中创设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创设的行政行为设定制度本质上是对行政行为设定权的配置,是对我国立法权配置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补充,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时是否吸收这一制度值得研究。行政基本法典是关于一般或基本行政法的法典,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中心。在行政基本法典中规定行政行为设定制度符合其定位,有助于法律保留原则或职权法定原则的实现。不过,行政行为设定制度具有显著的身份等级性,会导致立法主体之立法任务与立法手段不相匹配,且统一划分所有行政行为的设定权在技术上存在困难。为此,行政基本法典虽可保留行政行为设定制度,但只能按法律保留原则划分法律与法规之间的行为设定权,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可交由单行法或部门法来酌情完成。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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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宪法政治与监察官的政治伦理

    关键词: 宪法政治原理; 均衡共和政体; 国家监察权; 政治道德原则; 监察官政治伦理;

    DOI:10.12451/202406.00316

    提交时间: 2024-06-06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第一阶段的经验已表明,虽然宪法和监察法以完全一致的表述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当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制约,但由于现有监察程序结构存在的缺陷和监察队伍人员的观念偏差,实践中依旧面临监察机关优位和监察官专权化的现实难题。解决现实难题需从完善制度与优化观念两个层面齐头并进。制度层面应遵循均衡共和政体原理,反思改革经验、改进监察法中的权力配置构造,给监察法置入内在道德要素,即在监察法中落实宪法要求的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原则,构建对监察程序尤其是调查程序实现有效外部监督所需的具体程序机制。观念层面应依据共和制宪法政治原理对监察人员进行政治与理论培训,既要明确监察人员对宪法中的普遍政治道德原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认知责任与实践责任、又要防范监察人员基于部门特殊意识将监察权“道德权力化”。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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