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06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于法律中未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具有灵活性,但作为正当性判定的“商业道德”却是一种不规范、不确定的概念。实践中,法官更倾向于援引行业规则或创设诸如“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来认定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这使得案件的审判陷入了道德理性的困境。多元利益衡量方法是将一般条款具体化为裁判规范的法学方法,是判定行为正当性标准的新思路,在弥补法律漏洞的同时,与不正当竞争中“自由竞争”“损害中性”“法益中性”的理念相恰适。对此,应当综合对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总福利进行衡量,将竞争价值、创新价值以及网络安全价值考虑在内,同时引入比例原则,形成全面性的多元利益衡量,使多元利益衡量具有规范性和具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