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2 合作期刊: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摘要:在灾害救助中,介于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集体利益存在着如何界定与代表的难题。对灾害救助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可识别出不同类型的集体利益,从而明确救助的授益指向。由此可进一步探讨补偿的四类给付请求权,即因灾害应对所作特别牺牲的补偿请求权、复建社会基础设施请求权、复建经济基础设施请求权,以及必要的程序性集体给付请求权。灾害救助与重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具有极强的“属人性”特征,集体成员可将“个人权利及其实现的必要条件”作为其代表主张实体请求权的基础,并参与到救济程序中。集体给付请求权的实现未必需要“增量”的救助资源,只需要优化“存量”资源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