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分类: 综合学科 >> 综合学科 提交时间: 2024-10-14 合作期刊: 《河北法学》
摘要:监察全覆盖是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功能性分权学说、权力制约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对公权力不同类型的全覆盖、对公权力运行过程的全覆盖、对公权力腐败样态的全覆盖。当前监察全覆盖面临的主要障碍在于,监察委员会难以对所有类型的公权力实现精准覆盖;监察对象的“动态识别”不利于全周期管理;对渎职滥权型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力度较为薄弱。对此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完善:一是设置专门监察委员会,提升对不同行业和系统监察的精准性,实现公权力不同类型的全覆盖;二是以“全周期管理”实现公权力运行过程的全覆盖;三是通过内设反渎机构,补齐渎职滥权型腐败治理的“短板”,实现公权力腐败样态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