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31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经济作为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其高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成为平台企业重要的竞争要素,并逐渐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赢者通吃的核心竞争力。但数据成为平台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垄断的风险。平台企业为了自身竞争优势从而拒绝数据抓取、拒绝数据交易,不仅不利于数据流通,更破坏了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竞争活力。由此,发端于美国的“必要设施原则”能否在平台数据垄断中适用,成为当下平台数字经济领域关注与探讨的焦点。论证数据资源的核心化、平台市场的无界化、寡头垄断的凸显化以及数据的特性说明将“必要设施原则”适用于平台数据垄断规制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数据权属、数据安全、数据成本,以及竞争关系、必要数据、垄断控制、共享可行等四个要件则是有效防止该原则滥用的必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