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7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数据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之一,以《数据安全法》为代表的行政法已经对数据违法行为给予足够关注,但是,刑法中关于数据犯罪的规范尚未及时更新。由此导致数据犯罪领域为追求处罚统一性,简单以行政违法性代替了刑事违法性。数据犯罪是纯粹的行政犯,数据违法行为的行刑界分需要结合纯粹行政犯的“质与量差异综合理论”来具体判断。在“质”上,要以数据犯罪的法益为核心,结合“法益关联性理论”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量”上,要以比例原则为标准来权衡“量”的多少,辅助判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同时,即使是已经纳入数据犯罪的范畴,“量的过于轻微”作为数据违法中行刑界分的重要因素,也应当作为不法层面的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