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8 合作期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数字时代“数据安全”概念的确立是多元价值维度参与的结果。数据安全和数据效率共同服务于数据 发展的整体目标。前置法中数据安全的动态性、局限性和相对性等特征决定了数据安全法益刑法保护的谦抑性。 数据安全的前置法律立场是我国刑事司法治理思路的基本遵循。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未能完全契合国家数据发 展的整体导向,在一些新型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选择性执法、入罪说理薄弱、罪名选择困惑等问题。刑事司 法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度介入推高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可能损害产业的竞争活力,在规范层面也存在可检讨 之处。刑事司法应当回归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本源,坚持以包容审慎为导向的数据犯罪刑事政策,并在法秩序一体 化立场的指导下,处置好数据犯罪违法性的依附性与独立性的关系,给予数据安全犯罪有效的出罪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