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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甘风险规则释论及其与相关规则的识别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14 合作期刊: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 176条将自甘风险规则作为免责事由进行规定,具有重要的裁判价值和规范意义。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应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且损害源于固有风险的现实化;在主观方面需要受害人知情自愿,且当事人必须具有主体上的适格性。在法律效果上,若受害人自甘风险成立,侵权人可援引此规则进行抗辩,免除自身侵权责任,从而使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但自甘风险规则的设定并不意味着降低或者免除活动组织者以及其他活动参与者的注意义务。此外,自甘风险作为新规定,易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以及公平原则等相混淆,因其与相关规则之间性质不同,在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了解程度和接受意愿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