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分类: 综合学科 >> 综合学科 分类: 其他 >> 其他 分类: 管理科学与工程 >> 管理科学与工程 分类: 工商管理学 >> 技术经济及管理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教育经济与管理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21
摘要:加强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标准统一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激励创新和保障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在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完善了相关体系并提升了国际影响力。然而,依然存在国际标准话语权不足、区域协调性不够、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为此,应通过加强国际标准合作、完善区域协调机制、提升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推动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发展。构建完善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为我国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8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个人行踪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类型,同时蕴含着人格尊严与自由价值、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我国已将其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予以特别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行踪信息内涵缺乏明确界定,在个人行踪信息保护领域普遍存在告知同意原则适用乏力、监管部门监管效果不佳、侵权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通过对既有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研究,总结出个人行踪信息具有直接识别性、时间关联性、现实物理空间性、排除技术限制等要素特征,进而为个人行踪信息的法律内涵界定提供参考依据。应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优化个人行踪信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护路径。可通过完善个人行踪信息事前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个人行踪信息监督治理机制,以及构建多元化的个人行踪信息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个人行踪信息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之间的必要平衡。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8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为提升服务效率与经济效益,数智时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较为普遍且深入地内嵌了算法推荐技术,从而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针对算法推荐技术带来的侵权风险增加,技术治理原则应实现从技术中立到技术向善的转变,算法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比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其注意义务提高程度的判断应遵循比例原则,目前较为典型的5种算法技术呈现出“生成合成类、调度决策类、排序精选类、个性化推送、检索过滤类”介入平台内容的程度依次递减之类型序列,相应算法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随之减低。在算法服务提供者适用红旗规则时,应考量“明显侵权”情形下的被动审查义务,并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采取必要措施”做出特殊解释。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8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还权赋能、稳定放活的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改革蕴含着积极的制度效益和经济助推功能,但也暗藏农民失地、抵押财产无法变现、耕地被侵占等风险,因此需要兼顾助推效益与风险防控。基于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的认识,一些主管部门和试点地方对宅基地抵押贷款人的准入资格和抵押物的设置与流转作出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适应了试点阶段推进“两权”抵押改革的需要,但与当前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导向不符,需要秉承稳慎探索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增设新的优化措施来加以完善,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效益的最大化。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7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以新《环保法》实施作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2-2017年A股上市工业企业绿色专利被引用数量,探究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新《环保法》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提升,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仍然成立。异质性分析表明:新《环保法》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东部地区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成长期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提升,而对中西部地区企业、国有企业以及成熟期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不显著。机制分析发现: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降低,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为提升微观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提出适当提升市场竞争水平、实施差异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创新等政策建议。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7 合作期刊: 《中国商论》
摘要:重大误解制度在立法上并不完善,留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在构成上,主流的“要件说”与“要素说”均有局限性。本文以“工具说”作为依托,探讨意思表示瑕疵中“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给予重大误解制度新的理论视角和土壤。本文以网络购物标价错误为例,重大误解制度作为其法律救济路径的理论支撑,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基于重大误解制度行使撤销权、相对方的赔偿请求权难以得到支持。将合同变更重新纳入救济的范畴并作为优先路径选择,兼顾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可更好地平衡交易多方利益。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6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风险与焦虑等原生损害,还会因侵权行为人实际滥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致使其受到次生损害,具体包括算法歧视、关系控制、信息监控、身份盗窃等类型。次生损害的归责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在因果关系意外中断时免除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滥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导致次生损害的场合,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权样态可分为“处理者过失+第三人故意”“处理者过失+第三人过失”“处理者故意+第三人故意”三种情形,在具体场景中分别适用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态。次生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可采用净利润标准和拟制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计算获益赔偿,并在实际损失和获益数额难以确定时由法官酌定其赔偿数额。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6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在信息化已成为当今时代潮流的背景下,侵犯敏感个人信息的案(事)件频发,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却难以有效规制。我国刚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地区)的先进法律保护机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在立法理念、界定标准、保护机制等方面有所发展和突破,对敏感个人信息特别关注,不过在具体法律条文上还有完善的空间。建议从进一步划分敏感信息类别、强化信息主体的权利、细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路径出发,优化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6 合作期刊: 《中国商论》
摘要:信用法治化是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地都面临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遇和重大挑战。在市场和政府的双重推动下,我国应实现顶层设计从政策化向法治化的过渡,强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防范信用泛化,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机制,加强信用环境塑造。完善社会信用法治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6 合作期刊: 《中国商论》
摘要:跨境电商的兴起促进了商品流通、贸易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商的形式与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跨境电商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和繁荣。然而,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物流供应链的发展效益,也会影响跨境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文章首先介绍了跨境电商背景下物流链常见的法律问题类型,其次分析了跨境电商背景下物流链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通过研究对跨境电商背景下物流链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5 合作期刊: 《内蒙古社会科学》
摘要:司法实践对于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构造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些延续了惯性的做法,有些则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采用了突破性的做法。背后的原因是既有的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构造存在较大的问题。«民法典(草案)»试图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作为形成之诉的定性下,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债权人代位之诉合并审理的方式在实践层面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继续沿用了该做法,但法定诉讼合并的方案只是权宜之计。债权人撤销之诉天然具有给付之诉的特征,并不需要借助于债权人代位之诉的帮助来实现诉讼目的。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受让人容忍债权人申请执行撤销权指向的标的物。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中,债务人的相对人是适格的被告,地域管辖也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最为重要的诉讼标的的认定有赖于法院积极释明职能的发挥。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5 合作期刊: 《政法论坛》
摘要:矿业权出让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国家基于资源所有者身份与民事主体有偿创设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方式公开性、合同基础性、行为有偿性与法权期限性。现行制度以“出让”为名行“许可”之实,不仅悖于法理,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指向相背离,制度设计应回归其本原。在主体构造中,应设定国务院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主体,而自然资源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为所有权行使的代理主体,且县级政府的代理应限于砂石矿等特定类型矿种。基于主体的功能与性质,营利法人与营利非法人组织可成为矿业权主体,但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则不宜。行政管理性的矿产登记管理系统与矿业权市场发展背向而行,矿业权出让登记应纠正该问题,构造为区别于行政许可、以物权登记为核心的科学体系,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之中。修订中的《矿产资源法》应予吸纳和体现。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4 合作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摘要: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基本制度未对“收购”进行明确定义,实践中对通过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是否构成收购,存在较大争议。应当厘清上市公司收购的核心考量因素是控制权,明确继承取得控制权构成收购的立法路径和制度实现,如立法不明确规定继承构成收购,建议设置选择期限由继承人明示收购意愿;如立法直接明确继承构成收购,建议豁免继承人的后续锁定期要求。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0 合作期刊: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一项意思表示解释的工作。民法典第 142条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前者采表示主义的解释标准,对后者采意思主义的解释标准。解释标准,是对错误应否救济、应否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通过提出动机他项事实错误和动机同项事实错误两个创新概念,解决立法例尚未解决的动机进入效果意思的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错误、非重大错误以及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修正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0 合作期刊: 《商展经济》
摘要:地理标志权的行使与限制是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地理标志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其所指示产品的质量、声誉及其他特征与地理来源密切相关。本文研究发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立法过度”,导致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混乱、双重保护引发的权利保护冲突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利用商品包装、商品名称等冒用他人地理标志的投机行为被认定为侵权,但对商品产地的叙述性合理使用能够对权利人的主张进行有效阻却,而当这种使用超过一定限度时,使用不合理方式获取交易机会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本研究能为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及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09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股东协议相较公司章程更具灵活性和流程优势,日渐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公司法》股东协议制度的缺位和适用者对股东协议双重属性的认知局限,导致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关系、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考量因素和裁判思路也存在差异。基于司法实证分析,探究冲突的现实成因和司法适用困境,提出二者冲突的化解应采取以下路径:将股东协议制度纳入公司法规范,明确组织属性;明晰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自治的界限;冲突发生后结合双重属性与个案正义进行裁判,规范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适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日本《地理标志法》自2015年正式施行,标志着日本地理标志保护进入专门法与商标法混合保护的时代。该法结构合理,确立了生产者利益、产业发展、消费者利益三重保护目的,明确了保护对象的范围。该法主要就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以及不法利用地理标志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并在兼顾公益和私益、信息充分公开与交流、平衡与商标法的关系等方面有创新。我国《民法典》已将地理标志单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实施该法典,应借鉴日本的经验,整合我国现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制定我国的《地理标志法》。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直播带货对西部农产品拓展销售市场、有效激活与转化消费潜力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这种新型电商营销模式起步较晚、发展迅猛,在引领直播带货新风口的同时,客观上诱发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侵权、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有触碰法律红线、透支粉丝信任之虞。在电商直播强监管时代,西部地区农产品电商直播营销迎来大考,破解路径在于加强各方营销主体的合规建设,尤其是强化履行农产品质量审核义务、加强直播宣传行为合规管理义务、农产品供应商信息的检验与留存义务。司法行政机构应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消费者作为直播带货的最后环节,应具备基本的维权理论与技能,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合法维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当前数字法研究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范式相对陈旧且未及时更新。现有数字法研究沿袭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即坚持还原论、“主客二分”和线性思维等基本观念和方法,导致了对数字系统的整体性、信息运行规律的独特性以及信息在“主客体”之间所具有的超然地位等方面,存在认知不足的问题。基于数字系统与线下社会生活系统同属于现当代复杂性科学所称之“复杂系统”,复杂性理论对于数字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复杂系统理论中关于“自组织”“自适应”和“涌现”等现象的理论研究范式,契合当前数字系统和线下社会系统的发展和演化规律,故具有在此基础上探讨建立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可能性。为建立数字法研究范式,首先应当明确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即数字环境具有技术性、公开分享性、公共性、服务性和安全性等鲜明系统特征,进而可以初步设想未来数字法的研究方法,即可以采取还原论和整体性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等方法。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动产担保现代化呈现担保财产广泛、担保类型多样以及担保权设立模式统一且简单的特征。而在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下,能否以新型无形财产设立担保,存疑;其未明确肯定无形财产抵押以及未来财产担保的物权效力,也未认可担保权效力及于衍生财产,无真正的集合财产担保;担保权设立模式为混合主义。我国动产担保的设立制度可作如下优化:第一,假定以未来动产设立担保的处分权,使其在担保合同生效时产生物权效力,并借法律拟制方法使依交付生效的担保权能设立在未来财产上。第二,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权利可质押,也可抵押,并以登记生效及登记对抗为主要设立模式。扩大解释动产抵押,使其涵盖无形财产抵押,同时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为法定的兜底性登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