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2-01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梳理我国合同制度可知, 民事基本法中的合同制度主要贯彻了形式上的产权平等保护; 保护国有资产的特别交易法已成体系但大部分未融入合同法的制度体系中; 保护民营经济的特别交易规则并不存在, 但以形式平等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全面平等保护为内涵的产权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已经影响到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一般而言, 合同法上的平等保护需服从两项规则, 一是以形式平等为原则、以实质平等为例外的实体规则; 二是实质平等观的证成至少需遵循反向证伪、挖掘实质差异、注意适用范围、实现合理回应等四项论证规则。国有财产归属主体实体法地位的模糊性、授权代表的多重性、授权范围的宽泛性、授权性质的复杂性, 决定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产权保护应以形式平等为原则、以实质平等为例外, 在特定制度上对国有产权主体与私有产权主体实行差异化对待。具体而言,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金调整、行政协议范围确定问题上, 应贯彻形式平等观; 在预约合同与无拘束力协议的区分、越权代表或越权职务代理中法定授权限制的典型情形、恶意串通的案型扩张问题上, 应贯彻实质平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