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31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构成要素的内涵应 限 定 于“明 确 知 道”,不 包 括“可能知道”和“应当知道”;其涵摄方法包括行为人自认和司法推定;其认识对象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包括他人确实实施和可能实施,其中的“犯罪”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类型行为,无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在帮信行为兼具支付结算、违法所得、提供金融类账户数量等涉及数额、数量情节,且均未达到独立标准的情形下,建议按比例合计 的 方 式 对 帮 信 行 为 违 法 性 程 度 进 行累加评价,以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弥补因单独审查无法全面准确认定帮信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缺憾。区分该罪为一罪与数罪,抑或此罪与彼罪,应充分考虑 帮 信 犯 罪 正 犯 化 的 立 法 背 景,结 合 帮 信罪中“故意”“犯罪”的含义、行为人参与犯罪阶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