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09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股东协议相较公司章程更具灵活性和流程优势,日渐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公司法》股东协议制度的缺位和适用者对股东协议双重属性的认知局限,导致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关系、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考量因素和裁判思路也存在差异。基于司法实证分析,探究冲突的现实成因和司法适用困境,提出二者冲突的化解应采取以下路径:将股东协议制度纳入公司法规范,明确组织属性;明晰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自治的界限;冲突发生后结合双重属性与个案正义进行裁判,规范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