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3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信义义务起源于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义务,在普通法系衡平法传统影响下,其在英美等国的适用早就超越了信托法范畴,成为公司法领域通用的原则。无论是从“委托—代理”视角,还是信托关系视角来看,公司法制度引入信义义务理论都有必要。董、监、高之所以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是因为他们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与公司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公司利益至上”是其信义义务的内核。新《公司法》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信义义务规则体系。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董、监、高职能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后果对于公司利益的影响与董、监、高并无差异,理应对公司负信义义务;同时完善信义义务的例外和救济条款,增加了对全资子公司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31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公司合规的意旨在于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如何通过内部治理确保公司及其雇员的行为遵守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规范,公司合规义务的实现需要遵循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基本规则。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作为公司权力的中心,董事会是合规机制的领导机构,作为董事会成员,董事负有最重要的合规义务,经理层负责协助董事履行合规义务。在内容上,董事合规义务主要是制定公司合规计划并监督其运行,及时发现公司运营风险并进行妥当处置。体系上,合规义务可以归属于勤勉义务,无需设置为独立的义务。从动态的角度看,董事合规义务可以分为预防、实施、调查和改进四个阶段,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类识别和控制,董事合规义务可以提高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的效率,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公私法协同的视角观察,董事合规义务作为实现公司自我规制的一种私法手段,也可以缓解公共执法不足带来的监管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