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NFT数字艺术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交易十分火爆,但其中铸造者、购买者和NFT交易平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NFT数字艺术品实现交易流通的底层逻辑在于区块链加智能合约的组合。对于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定性,“物权说”“债权说”“加密数字凭证说”等学说各行其道,但“物权说”无法对“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债权说”过度关注智能合约在NFT数字艺术品交易过程发挥的“合同”作用,忽视了持有者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性权益,而“加密数字凭证说”难以涵摄NFT数字艺术品价值性和可交易性的基本属性。NFT数字艺术品无法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由于NFT数字艺术品铸造及交易便利且侵权成本低,加之“避风港"规则的失灵,铸造者在铸造以及后续交易中可能因未获取原艺术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而侵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购买者也会因购买侵权NFT后在平台上展示而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交易平台则可能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要改善NFT数字艺术品交易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乱象,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构建侵权监测和侵权举报系统,做好内容监管;以注意义务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促进交易合规:完善NFT数字艺术品著作权侵权的教济路径,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