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05-06
摘要: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主要受儒家思想的支配,具有世俗性、伦理性、政治性等特征。这与中世纪英格兰等国的婚姻法律相比存在巨大差异,中世纪西欧国家的婚姻事务主要有教会法进行调整,其超越性最为彰显。在这两种不同思想、理念的主导即影响之下,居民所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相差是非常大的,例如中国古代享有一定程度的离婚自由,而在英格兰离婚是被严格禁止的。这在深层次上凸显了中华文化不同于西方文化的异质性。这种差异性使 “家”在中西社会的意义和价值极为不同,进而对社会结构和政治认同等诸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