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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限缩适用——兼论数据犯罪的法益侵害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 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重构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9

    摘要: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值安全构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是由上述数据价值安全构成的法益群,即网络数据价值安全法益。故,在大数据时代建构起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要以网络数据“价值本位”为核心,除使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之间建立起天然契合之外,还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 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7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 合规文化的体系地位及其实践路径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作为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指标或者要素之一,合规文化的概念并不明确,合规文化的定位尚须厘清。合规文化注入合规计划,使合规计划由外在型、回应型转向内在型、预防型。但是,内在型、预防型合规计划并不意味着应采用道德的合规文化概念。合规文化是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自上而下通过合规管理而形成的良好的合规计划的运行日常性、持续性、长期性地遍及企业的状态。据此,在合规计划中,合规文化是评价合规计划有效性的综合要素,而非取代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更不是取代合规计划的发现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为更好践行综合要素的体系定位,有效合规计划中合规文化的设计模式应采具体式而非概括式。单位犯罪的罪责基础应当同时考虑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有效的合规计划两个方面。在决策者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场合,有效合规计划对单位犯罪决定、实施起到阻抗作用,并且产生可能减轻法益侵犯性的阻抗效果的,可基于违法性降低原理对单位犯罪从宽处理。

  • 离岛免税走私财产罚中的“行刑倒挂”: 症结、根源与出路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5 合作期刊: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离岛免税走私财产罚中的“行刑倒挂”现象只是走私行刑罚则体系失调的一个“剪影”,已经殃及走私防控的整体效果与全国海关改革的进程。究其原因,表层矛盾在于离岛免税走私中行刑没收范围的倒错,深层矛盾则在于非禁限物的行刑没收制度与海关改革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明显背离。为此,应借鉴域外禁限物与非禁限物区分的二元模式,以税收法律关系为中心修正现行法中关于非禁限物没收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不具备修订《行政处罚法》《海关法》以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现实条件,较为“经济”的方案为借由自由贸易港立法变通权率先在即将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中作变通性规定,以先行“试验”的方式检验新罚则体系的效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的封关运作及全国海关改革迈入3.0时代积累经验。

  • 可能与现实:元宇宙技术下的 网络隔空性侵问题研究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5 合作期刊: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元宇宙相关技术中特别是脑机接口技术的爆发式发展,使得各种网络隔空性侵行为特别是网络性交行为成为现实可能。网络隔空性侵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行为工具(“网络社交平台类”和“远程情趣设备+网络平台”类)、性接触程度(五级)和行为类型(五类)。目前现行刑法对网络隔空性侵行为只能以猥亵类犯罪规制,无法适用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反思现行刑法对性侵犯罪的规制体系,提出以“性器插入—被插入中心论”的观点来划分性交行为和猥亵行为的界限,建议扩大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为对象范围,改强奸罪为强制性交罪。通过构建新的性侵犯罪刑法规制体系,以应对元宇宙技术下各种复杂的网络隔空性侵行为的出现,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性侵犯罪国际标准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