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两种方式,虽各自依赖公法、私法不同的救济程序,且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不尽一致,但在功能价值、主体范围、证据种类等方面有许多
共性,二者相互衔接有利于统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损害者担责”原则切实实现。目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执法衔接在立法及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功能相近的海洋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命令型救济的关系未理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二者程序衔接不顺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未统筹等。面对二者衔接工作存在的现实障碍,从理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命令
型救济二者关系、程序衔接、责任统筹处理等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办法,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V1] | 2024-04-19 08:22:50 | PSSXiv:202404.0015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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