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市场配置的法律机制,既存在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位的特定性局限。为实现市场对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治理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管理与调控作用。应当完善农地市场民事法律机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范围,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权利。应当完善对农地市场的管理调控法律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农地用途管制、农业补贴政策和价格调控、产业政策引导、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以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V1] | 2024-06-07 09:20:54 | PSSXiv:202406.00260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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