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档案法实施条例》第 50 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档案馆的馆舍属于公共财产,其不动产的属性一定程度上给相关侵害行为的刑事定性带来了阻碍。个人侵占国家档案馆馆舍的行为,依据其行为主体身份的不同,可能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当挪用行为使得馆舍进入流通领域时,馆舍的变价款可被视为公款,个人挪用国家档案馆馆舍的此种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当单位实施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行为时,对组织、策划、实施侵占、挪用行为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V1] | 2024-06-03 11:54:22 | PSSXiv:202406.00269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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