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239条虽然规定了构成绑架罪的三种情形,但只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一种行为类型,因而绑架行为存在统一的构造。从立法沿革、规范根据与法律含义出发,成立绑架罪要求存在行为人、人质与第三人的三方关系。行为人控制被害人之后,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绑架罪。立法者通过绑架目的来体现绑架罪的三方关系,这决定了绑架行为只能是单一行为。绑架行为(单一行为) 的危害性重于抢劫行为(复合行为),故从绑架罪的法定刑反推绑架行为应为复合行为的主张无法成立。
[V1] | 2024-06-18 23:01:08 | PSSXiv:202406.0048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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