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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特殊职 责型强奸罪的界分——以被害人“同意”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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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面临的困难,莫过于将其与特殊职责型强奸罪进行区分。为此,应当以被害人“同意”对两罪作出体系融贯的解释。本罪的性自主权法益确认被害人享有行使同意的能力。性侵犯罪中被害人面对性邀约时的同意,应当区分为真实意愿和外观表示两层。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是性侵犯罪的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表示外观亦具有实质地位,区分此罪与彼罪。外观明确反对即拟制各层均为反对,以强奸罪论;未作反对的表示外观但真实不同意的构成本罪,内外一致同意的不应入罪。本罪被害人表示外观和真实意愿的错位,是由于其受到非胁迫的隐性强制影响而作出无效同意。识别无效同意,需要从实质上认定何种“特殊职责”的行为人足以形成相对于被害人的客观优势地位,进而产生隐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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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4-07-08 22:52:29 PSSXiv:202407.00338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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